連動債和解金 免所得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2.26 03:24 am
財政部與金管會達成共識,包括雷曼兄弟在內的連動債和解案件,投資人均無需就和解金繳納所得稅,除非尚未贖回的連動債採非買斷方式和解,其和解款項加上未取回剩餘價值,超過原始投資本金者,才需併入最低稅負課稅。(唉,不痛不癢的共識,主管機關施小惠,未見大整頓。投資百姓還是要自己謹慎投資,正視投資風險…)
由於連動債多屬海外投資收益,財政部說,即使要課稅,也要等到99年以後才有課稅問題。金管會認為,連動債投資人可以取回的賠償款項,最終都不會超過原始投資額,因此形同沒有課稅問題。
財政部、金管會與銀行公會昨(25)日就銀行與投資人對連動債的和解金課稅,進行研商並做出決議。多數連動債的和解金都不必課稅。
金管會與銀行公會歸納出四種和解模式,其中凡是已贖回的連動債,投資人贖回後,銀行就投資人損失部分協議和解者,財政部同意,將之認為是填補投資人損失的損害賠償金,依法可以免稅。
至於未贖回的連動債,銀行與投資人間目前共有三種和解方式,其中,屬於買斷式的和解者,買斷金額只要不高於投資人原始本金,也不必課稅。
非買斷式的連動債和解金,財政部同意金管會與銀行公會的建議,如果和解後仍維持信託關係,但投資人不再取得連動債贖回或剩餘債值權利,銀行得以贖回或剩餘信託財產充抵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成本及費用者,和解款項即視為投資本金收回,亦無稅負問題。
財政部規定,和解款項若低於原始投資本金,不必課稅;和解款加計未來取回剩餘價值,超過原始投資本金者,才需併最低稅負按20%稅率課稅。
2009年2月2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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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和解金 免所得稅 - |
2009年1月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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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老本 連動債災戶周末上凱道 |
討老本 連動債災戶周末上凱道 2009-01-06 中國時報【陳怡慈/台北報導】
天寒地凍,一千多名連動債受災戶求助無門,決定自力救濟上街頭,希望馬英九總統能苦民所苦,幫上萬名家庭討回老本,讓他們可以過個好年。
據悉,金管會銀行局已掌握有關動態,昨迅及指示銀行公會務必儘速整理政府處理連動債大事紀、以及連動債客訴處理統計,以因應可能的「星火燎原」。
連動債自救會活動召集人林進新表示,該會訂於本周六(十日)下午一點舉行全台大遊行,遊行路線除經過第一銀行、中國信託,兩大連動債銷售銀行,且將經過立法院、監察院和行政院,另也安排要行經凱達格蘭大道,要會師總統府,「希望馬總統能幫我們討回老本。」
連動債自救會新聞稿指出,金管會推委卸責,堪稱是全世界最腐敗官僚的機構,原本拖延半年方研擬出了「通案求償原則」及「評議委員的機制」,11月新任主委陳?上台,即變成「雷曼兄弟連動債求償九大原則」,冠上「雷曼」二字,縮小受害人求償方式,刻意圖利銀行。
林進新說,因為真正的「雷曼」受災戶,佔全體連動債受災戶比重不到一半,根本是銀行為了規避責任,自行訂定的遊戲規則,「金管會」以這種「駝鳥」精神解決問題,拖延卸責,導致銀行業者有恃無恐。
林進新說,最令人不齒的是,金管會自行發布消息,指出受理案件已經有四千件,預計半年內可以解決,根本是一大謊言!因為全台還有數以萬計的人在黑心銀行的誘騙下簽下連動債契約,至今還不知道踩到地雷,連四千件都解決不了,預計未來一年將會有更多受害者會投訴無門!
連動債自救會呼籲馬總統出手幫幫連動債受災戶,很多人都無法安心過年了,希望馬總統也能要求國內銀行比照香港、新加坡等國家財政單位的處理模式,由銀行全數收回黑心商品,按原信託金額退還予信託人。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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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 將循境外基金模式管理 2009-01-06 中國時報【陳怡慈/台北報導】
減少糾紛,金管會官員表示,連動債銷售將循境外基金管理模式,亦即發行連動債的機構必須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或在國內委任一總代理人,該連動債商品才能在國內銷售。
據統計,截至去年十一月底,國內銀行通路銷售連動債餘額7495億,檔數三千多檔;跟九月底8639億相比,兩個月遽減1144億。據悉,新制將不溯及既往。
金管會官員指出,此一連動債循境外基金之總代理管理模式,係一全新的管理規則,近日內可望出爐;新制實施後,國內無分支機構的連動債發行機構,必須委任經核准經營的投信、投顧或證券經紀商擔任總代理人。
另外,管理規則中也將明訂,總代理人須繳交營業保證金,以免國外的發行機構倒閉了,國內投資人求償無門,總代理人也須肩負定期揭露資訊的義務,以利金管會監理商品。
連動債的商品審查機制也有重要變革。官員說,將從事後核備變事前審查;其中,連動債若採公募性質,亦即賣給一般投資人,發行機構必須透過在台分支或總代理人,先送交信託公會審查、再送金管會審查一次,必須兩者都核准後才能銷售。
倘若賣給機構投資人,同樣須送交信託公會審查,但公會核准後,只須送交金管會「備查」,即金管會原則上相信信託公會的查核結果、不再審查。
至於連動債申購資格與申購門檻,官員指出,將比照發行機構所在地的發行條件辦理。
金管會欲採總代理制來管理連動債,大型民營銀行主管表示,因管理規則適用新貨、現有架上商品不溯及既往,銀行自去年第四季雷曼事件發生後,新的連動債商品幾乎掛「零」,因為已經沒新生意可做了,也就無所謂影不影響了。
2008年12月1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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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連動債的投資人要記得向銀行撤銷意思表示 |
呂錦峯律師/文
買連動債的投資人要記得向銀行撤銷意思表示
金管會於日前發佈九大雷曼連動債主動和解態樣,共有下列九種:
一、 在今年9月1日以後發行雷曼兄弟連動債,或是第1次贖回的期間(閉鎖期屆滿),在雷曼申請破產後者。
二、 行該檔連動債之前,即已跌破下檔保護,卻未通知客戶者。
三、 更換發行機構為雷曼兄弟,卻未通知客戶者。
四、 除了上述屬於金融機構服務不佳以外,在銷售過程當中,銀行所提供的DM或是說明書內容:1、風險揭露不一致;2、有保證本金安全或保證獲利;3、隱匿、虛偽不實;4、以及須由客戶親簽,卻由理財專員代為簽名者。
五、 對於沒有落實充分認識客戶(KYC)者,金管會先前與銀行公會,先前經過討論,訂定初步標準:1、將定存轉投資且為首次購買非保本連動債者;2、客戶屬性為保守型,但卻將其60%的資產配置在積極型;3、客戶已表明不願損及本金或不預承擔風險,但銀行仍評估該客戶為積極型,且70%集中在積極型者。
六、 申購年齡在70歲以上,或是學歷在國中(含)以下,且首次投資非保本連動債。
七、 淨值跌破下檔保護,卻未通知客戶者。
八、 經金檢遭認定有瑕疵。
九、 其他經管會認定,有不當銷售情事。
以上述態樣作為認定和解的標準,銀行雖強力反對,但足供將來金管會處理類似糾紛的參考,更可為法院裁判的依據。關於投資人購買雷曼連動債的法律關係,通說認為應是信託契約關係,投資人是委託人、受益人,銀行則是受託人,依信託法第22條規定,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因此依同法第23條規定,若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得請求金錢賠償,但如何證明銀行如何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頗為困難,如今金管會所提出上述的相關標準足供參考。
另外,若投資人認其於購買連動債時,受到詐欺或基於錯誤而做決定時,也可依民法第88條、第92條撤銷當初購買連動債的意思表示,金管會上述的標準也可以作為撤銷事由之一,但應注意的是,若是主張因錯誤而購買,應自意思表示(即購買)後一年內撤銷之,倘主張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即應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為之,據筆者所知,上述期間,對許多投資人而言,都即將屆至,筆者呼籲,投資人應把握上述期間,趕快以存證信函向銀行為撤銷意思表示,以保留將來訴訟上或非訟處理時的法律抗辯事由。
2008年12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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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破產 連動債求償程序 |
寰宇法務》雷曼破產 連動債求償程序
經濟日報╱翁士傑 2008.12.01 11:15 am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EHMAN BROTHER HOLDING INC,LBHI 以下簡稱「雷曼控股」)宣布已依據美國破產法第11章規定,正式向紐約南區法院聲請進入重整程序,得於重整程序完結前暫停履行債務。此消息一出,震撼各界,除該公司對全球金融市場的影響外,相關法律議題也值得留意。
美國破產法是將企業重整與破產規定在同一部法典,第七章有關破產程序的規定,第11章則是重整程序的規定。雷曼控股目前聲請進行者,僅是透過該法第11章的規定,就債務的重組問題與債權人進行和解、談判,以通過重整方案,謀求公司重生的契機,而非使公司消滅的破產程序,應先辨明。
須先確保債權
雷曼控股聲請進入重整程序,對我國最大的影響,在於我國有諸多投資人持有大量部位的雷曼集團相關連動債,如何維護權益事關重大。由於我國連動債投資人是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向銀行購買連動債,銀行與投資人間法律關係為信託關係,銀行為受託人、也為連動債名義上所有權人,為確保連動債投資人的權益,程序上投資人須先向其購買連動債的銷售銀行確認,該銷售銀行是否已向連動債的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依據當地國法律進行確保債權程序。
以美國破產法第11章規定為例,為了取得重整計畫的表決權及被認定為債權人,債權人必須提出證明債權存在的證據(proof of claim),或是由債務人列明於債權人清單。破產法院會訂定一個申報期限(bar date),如債權人未被債務人列於債權人清單,又未能在申報期限前提出證明,將失去表決權及獲得分配的權利。因此我國投資人應注意銷售銀行是否已代表投資人提出債權證明,確認債權已列明於債權人清單。
申報債權證明後,各連動債投資人最終得否獲得雷曼控股清償及額度多少,繫於重整計畫的內容。債務人原則應於重整程序開始後120天(得經法院同意延長)內提出重整計畫並公告及揭露予債權人及股東。在這段時間,提出重整方案是債務人的專屬權利。如債務人未於此期間提出重整方案,則債權人可提出各自的重整計畫。重整計畫的主要內容在償債方案的擬定,常見的方案如以債作股、基於公司未來獲利的有條件償債及調高償債利率等。另重整計畫也常包含債務人就債權人保護事項的承諾(如發行股票、舉債、擴張營業等限制,或由債權人擔任董事的安排等)。
重整攸關清償
重整方案的生效必須獲得法院的核准,法院批准的前提在該重整方案必須獲得各組債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及各組債權人半數以上的同意。若重整方案最終經破產法庭核准生效,雷曼控股就相關連動債所負債務,將依重整計畫予以調整(包含債務清償數額、方式及期限等),各連動債投資人得否獲得清償及其額度為何,將因此確定。
若雷曼控股無法成功重整,則可能進入清算程序,將剩餘財產依債權順位支付予債權人。若因重整失敗進入清算程序,合理預期的是除有擔保債權人外,其他無擔保債權人獲清償的機率不高。據了解,我國投資人持有的連動債多屬無擔保債,故投資人對未來雷曼控股的重整進程宜密切觀察。(作者是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協理、美國律師)
2008年11月2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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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新聞台-連動債的影音報導 |
公民新聞台製作新的追蹤報導,我將其加入了「勸你別買連動債」專輯的連結中。再添一筆網路上的影音資料供做投資連動債記錄的參考。
雷曼三部曲--連動債.連動災[1/2]
雷曼三部曲--連動債.連動災[2/2]
2008年11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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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售雷曼債券 香港銀行被迫公開 |
如何售雷曼債券 香港銀行被迫公開 2008-11-13 中國時報 【鄭漢良/香港十二日電】
香港立法會今天在辯論了大約十個小時後,以大比數通過引用《立法會條例》的權力及特權法,傳召香港銀行的代表就出售雷曼兄弟投資銀行擔保的債券所採取的手法公開作證。
香港的媒體形容,這等同香港的銀行家在立法會的質詢前「脫光衣服」,解釋出售雷曼債券的來龍去脈。當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宣布立法會通過議案後,旁聽的雷曼債券苦主們立刻爆發熱烈的歡呼和鼓掌聲。
不過香港有輿論認為,立法會引用權力及特權法傳召銀行作證,對苦主們的索償非但沒有幫助,甚至可能延遲銀行對苦主們贖回或賠償的程序。
在立法會大樓外面,數百名雷曼債券的苦主一早就到場向一眾委員請願,清楚表達他們支持通過權力及特權法,因為他們宣稱是受到銀行不法手段矇騙而購買債券的。
不過代表金融界的議員李國寶,為銀行界辯護,宣稱立法會引用權力及特權法調查銀行,將損害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而且只會延誤苦主索取賠償的程序。不過民主黨議員張文光則譏諷身兼東亞銀行主席的李國寶,指出美國國會經常傳召銀行高層作證,但從來沒有因此而削弱美國的金融中心地位,他說李國寶的發言是「荒謬的」。
由於權力及特權法「殺傷力」巨大,銀行界近日紛紛向議員進行遊說,試圖勸服他們打消提議,另一方面又與部分年長的苦主達成和解,營造和諧氣氛。
銀行公會今天甚至在各大報章刊登告示,詳細列出銀行界就雷曼事件所作出的每一項的工作和努力,以製造輿論勸阻立法會通過議案。部分銀行還宣稱最快可在下月初完成所有廿八項雷曼結構性債券(連動債)的估值以及回購。
根據法例,立法會如經過大會表決通過,便可行使權力及特權條例賦予的權限,傳召任何人到立法會或委員會席前作證,或出示其所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而傳召對象可能包括銀行高層及負責銷售職員。
2008年11月9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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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銷售爭議與金融監理 |
連動債銷售爭議與金融監理 【聯合報╱王志誠(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 2008.11.06 11:04 am
雷曼風暴掃到一堆連動債投資人,投資人仍須關注匯率。
自從美國雷曼兄弟向法院聲請破產後,國內許多透過銀行投資該公司所發行連動債的投資人血本無歸,進而引發銀行是否不當銷售連動債的爭議,甚至在情緒上對主管機關的監理功效表達諸多不滿。
美國金融主管機關向來以採行功能性監理自豪,在金融政策上奉行新自由主義,鼓勵金融創新,並為各國金融主管機關所追隨,但雷曼兄弟的破產,揭開雷曼兄弟「假金融創新之名而行過度槓桿性操作之實」的真相,不僅顯示美國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創新無法有效監理,而應對這一波連動債風暴負最大的責任,且嚴重傷害各國金融主管機關對美國政府應善盡母國監理責任的信賴,無疑是美國功能性監理機制的重大挫敗。以下僅針對連動債銷售所引發的重要問題提出管蠡之見,以期各界能理性處理爭議。
一、銀行銷售連動債的法律關係
銀行向投資人銷售連動債時,通常是以信託架構作為交易平台,銀行與投資人通常是成立「特定金錢信託」的法律關係。亦即該信託契約中約定,投資人應交付信託財產(金錢)銀行管理或處分,但投資人仍保留對信託財產的運用決定權或投資決定權,並約定由投資人本人或其所委任的第三人,就該信託財產的投資標的、投資金額、扣款方式、期間等事項為具體運用指示,並由銀行依該具體運用指示所決定的運用範圍或方法,將信託財產投資於特定的金融商品。
投資前請三思 在一連串金融海嘯之後,如果還有閒錢,專家建議,投資前還是要考慮匯兌風險和相關成本。
不過由於連動債的設計相當複雜,非一般投資人所能完全理解,因此銀行銷售連動債時,一則應本於適當性原則,推薦符合投資人屬性的商品,二則尚應善盡告知義務,向投資人詳細說明連動債的商品內容及投資風險等事項,以期投資人能作成正確的運用指示。如果銀行違反適當性原則及告知義務,致投資人受損害,理論上應依個案的具體情況,對投資人負賠償責任。
又在特定金錢信託的法律關係下,因銀行為該連動債的名義上債權人,若投資人指示銀行所投資的連動債發生問題,銀行為保全信託財產的價值及確保受益人的權益,當然應本於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主動為投資人求償或採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二、主管機關開放銀行銷售連動債後所採取的監理措施
金融如同人的血液,任何金融體系的環節出現問題,皆可能引發嚴重問題,主管機關的監理措施亦不例外。問題在於,主管機關對於開放連動債的銷售,究竟曾採取哪些配套的監理措施?
首先,就強化自律規範而言,財政部於民國92年8月12日曾以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680號令,針對信託業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特定金錢信託),命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該項業務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以供業者遵循。
其次,就風險揭露而言,主管機關早於民國93年即要求信託業應加強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的資訊揭露,而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則於民國93年12月31日(民國96年4月18日修正)制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資訊揭露一致性規範」,明定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投資連動債券,應對委託人揭露之基本風險,包含最低收益風險、委託人兼受益人提前贖回的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匯兌風險、事件風險、國家風險及交割風險等事項;且就不同商品應對委託人揭露之風險,尚包含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買回債券權利風險、再投資風險、受連結標的影響之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本金轉換風險等事項。至於若投資標的為信用連結型商品者,應就所涉及之無法履行債務(Fail to Pay)風險、破產(Bankruptcy)風險及重整(Restructuring)風險等相關事項,加強揭露說明其定義內容。
再者,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而言,銀行如有違反風險揭露的要求,除信託商業同業公會得依自律規範加以處罰外,主管機關亦得以內部控制欠佳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為由,依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29條第7款等規定,處以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或依信託業法第42條、第57條等規定,處以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儘管如此,何以仍發生這一波連動債銷售爭議呢?個人以為,最主要的原因,當然要歸咎於美國政府未善盡母國監理的責任,而我國主管機關過去所推動的「金融服務法草案」雖明定金融機構銷售或推薦金融商品應遵守適當性原則及善盡告知義務,以及相關法律責任,但截至今日仍未通過,以至於無法達到金融監理的應有成效。個人建議應先儘速立法通過「金融服務法草案」,以有效加強衍生性商品創新及銷售的監理機制,而不要好高騖遠去效法韓國制定明顯失敗的「資本市場整合法」。
三、連動債銷售爭議的審查基準
觀諸連動債銷售爭議的司法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343號判決曾謂:「…是依上開產品說明書暨約定書 (事項)所約定之文字,已明確告知上訴人所購買系爭7年期或10年連動式債券,均係以投資國外銀行所發行之債券為目的,而與被上訴人簽約,且被上訴人亦明確告知上訴人有關其投資可能產生之風險,及於到期日前如提前贖回將會產生本金無法全數收回之風險,上訴人並在上開產品說明書及約定書末頁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簽章」蓋章,足證被上訴人已盡信託業法第22條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履行忠實告知之規定,且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信託業法第23條所定之任何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亦未能舉證證明或被上訴人違反信託法令或信託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信託業之事由,致上訴人受有損害,乃上訴人謂被上訴人違反信託業法第22條第1項、第23條、第35條之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亦屬無據。」即認為銀行銷售連動債時,如已於產品說明書暨約定書說明明確告知投資人有關其投資可能產生的風險,即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履行忠實告知義務,其說理固有其所本,但並未針對本案連動債的銷售是否符合適當性原則及其違反效果,提出明確的實質審查基準。
個人高度期待法院未來應從具體個案事實分別判定及建立審查基準,以期爭議能公平及合理的解決。
2008年10月2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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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風暴下的國家賠償責任 |
連動債風暴下的國家賠償責任 2008-10-26 中國時報 【李山明】
美國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宣佈破產後,台灣的連動債投資人據估計有兩萬多人,總金額達台幣八百億元之譜。諷刺的是,台灣的銀行業者至今根本看不出任何虧損的感覺,因為台灣的銀行事先早已把種種虧損風險利用法律的手段轉嫁給台灣的連動債投資者。
通常台灣的銀行是如此卸責的,銀行會跟投資人說投資人係以其資金信託給銀行,因此投資人的錢依信託法規定自簽約後的形式名義人就屬於銀行,嗣後銀行再將其向雷曼兄弟購入之連動債券(請注意雷曼兄弟連動債券名義持有人仍是銀行,絕非個別投資人),分割成各小金額轉售給各投資人,因此銀行一方面是投資人的受託人,要受信託法第廿二條規定:「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才能符合信託本旨,但可惡的是,銀行根本是拿投資人的錢去作不可以投資的連動債,才導致投資虧損。
諷刺的是即便是銀行自己投資雷曼連動債有所虧損,銀行竟然還大言不慚的說要替台灣人跨海打官司。說句公道話,台灣的個別連動債投資人在法律地位上根本與美國雷曼兄弟債扯不上任何法律關係,遑論對雷曼兄弟求償,因此也無法跨海求償,應跨海求償的應該是台灣的銀行業者自己,只是銀行業虧損的是投資人的信託金錢,因而求償行動未必積極,因此連動債的投資人應在台灣集團或各別以銀行違反信託法第廿三條規定「受託人(銀行)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 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並依信託法第十八條規定撤銷委託行為請求回復原狀(回復投資前之金額),這才是較為穩妥的法律途徑,而且較為可行。
台灣的銀行對於投資雷曼兄弟連動債之虧損應自行負擔,不應由各別投資人負擔的理由何在?因為台灣的銀行對外購買雷曼兄弟債券時,受限於總金額及法律之限制,因此僅能銀行名義購買,換言之美國的雷曼公司根本是不與台灣的個人作交易,為此雷曼兄弟發行機構倒很有良心的在其銷售條件上都會載明其「產品」不銷售予台灣的個人。但台灣的銀行對此一原文有故意忽略者,也有故意將原文亂行翻譯以誤導投資人。
其次,我國信託業法亦明定「各信託業(即各銀行)得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其有變更者,亦同。其業務涉及外匯之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又同條規定「信託業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故新政府的消極不嚴加取締這些銀行「非法黑心連動債產品」,不嚴加處罰銀行不當銷售連動債券產品,早已構成政府怠惰行為,金管會及銀行局的主管官員已經構成了國家賠償法中第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國家應負起賠償責任」,同時金管會及銀行局的公務員若查有重大過失時亦應負起責任。
再來說為什麼國內雷曼連動債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國家賠償的另一個理由在那裡?依金管會早已發布的「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應遵守事項」規定,台灣的銀行業除了不可以在台灣銷售的雷曼連動債券賣予自然人外,同時也不可以規避的方式買入再以特定的金錢信託方式再賣予委託人,現在台灣會發生的連動債風波早在舊政府時代即已通令禁止用切割的方式售予個別委託人,而財政部於以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680號函對客戶風險揭露之基本內容。但台灣的信託公會迄今仍是內聚性甚高的各銀行團體組織,如果財政部僅以公文發文督促,而實際上並無任何針對各銀行業者違法行為予以制止的積極作為。
對於台灣的連動債投資人,我有無比的同情,同情他們的單純善良。對於台灣的銀行業者,我有著無比的厭惡,厭惡他們的違背商業道德,唯利是圖。因此更寄望台灣的金融主管機關能夠替善良的投資人伸張正義,但沒想到我們卻等到一個無能、怠惰的金融主管機關。如果是政府對於銀行管理的無能,讓老百姓在遭受民間各種詐騙手法外,還得忍受合法的台灣銀行變相的合法詐騙,台灣的金管會及銀行局豈能卸下其監督不周的責任嗎?就請以政府立場就官員的疏失以國家賠償來展現對人民負責的真誠態度。 (作者為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2008年10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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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出手保連動債災民 銀行若違反「門外漢條款」 就下令全賠 |
立委出手保連動債災民 銀行若違反「門外漢條款」 就下令全賠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台北 2008 / 10 / 23 星期四 17:10
連動債糾紛愈演愈烈,立法院多位立委今(23)日於財委會質詢時均表示,接獲多起陳情案,最後通過立委費鴻泰等人提案,要求金管會徹查銀行銷售金融商品一旦違反「門外漢條款」,也就是將金融衍生性商品賣給不適合客戶,金管會就要下令銀行負擔百分之百的賠償責任,否則應立即停止違反規定銀行的信託業務。
立委費鴻泰今日於怒轟金管會放縱銀行任意銷售連動債,且對連動債受害人漫不經心,他指出今(2008)年 4月金管會就金融商品銷售即已通過「門外漢條款」、6月再通過「銀行不可主動銷售」,但金管會卻未強制落實。
所謂「門外漢條款」,就是今年 4月底銀行公會通過「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要求銀行應審酌客戶年齡等情況銷售金融商品,客戶年齡加上金融產品的年限若大於70歲,客戶需簽署風險聲明書,否則不能銷售,一定金額以上的商品,銷售時還需錄音或由第三人覆核。
此外,金管會今年 6月中發布「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遵守之事項」,第一條第三項即規定,銀行不得主動推介特定國外有價證券給一般大眾,只有百分之百保本、或未限制銷售對象等商品,才可賣給財富管理等特定客戶。
費鴻泰強力抨擊金管會「空有規範,卻未見積極、具體的查處行動,連動債糾紛依然層出不窮」,這項規範形同虛設,銀行照樣主動推銷,濫賣連動債,「銀行宛如黑心的金光黨。」
費鴻泰更舉出一項他受理的陳請案,一名84歲的胡姓老太太,靠著一筆再國泰世華銀行的10萬美金定存利息過日子,原本應安享晚年的她, 8月中接獲理專鼓動將這筆定存改買利息較高的連動債,最後幾乎血本無歸;費鴻泰強調,「這樣類似的案件不勝枚舉。」要求金管會應正視此事。
財委會因此通過由費鴻泰等人提案,要求金管會徹查,銀行只要在「門外漢條款」通過後還不當販售連動債,就要負起「全額賠」責任,如果不全額賠,就勒令銀行停止信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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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4措施 保雷曼債受害人權益 |
金管會4措施 保雷曼債受害人權益 發行日9/1後銀行須主動和解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台北
2008 / 10 / 22 星期三 20:55
上百名連動債受害投資人昨(21)日集結金管會抗議並遞交陳情書,事隔一天,金管會今日晚間緊急宣布,已透過 4大措施保護國內投資人權益,證明金管會絕無坐視不管,同時,金管會表示,對於銀行所銷售雷曼兄弟連動債有發行日為9月1日(含)後或第一次贖回之期間(閉鎖期屆滿)在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申請破產後之情事者,將要求銀行應主動通知客戶,並以客戶可接受之方式進行和解。
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申請破產保護後,金管會立即進行了解國內銀行銷售雷曼兄弟連動債之總額,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銀行如有銷售雷曼兄弟控股公司所發行或保證之連動債,應主動通知客戶並告知後續處理情形。
(二)銀行應協助客戶主張權益,相關訴訟費用協調由各銀行負擔,並由信託公會擔任相關資訊交換平台。
(三)於銀行及信託公會設立專線,提供民眾諮詢及申訴服務,並於網站上公布相關問答集。
(四)另為減少投資人損失,金管會並協調銀行公會、信託公會及主要銀行就其銷售美國雷曼兄弟連動債暫停收取管理費用。
對於銀行銷售連動債過程中所產生的爭議處理,金管會經邀集銀行公會及投保中心研商後,決定運用銀行消費爭議評議委員會制度處理,對於每一契約求償金額100萬元以下之連動債糾紛案件由投保中心及銀行公會受理;求償金額超過100萬元案件由金管會銀行局受理,經審核書件齊備後,移送銀行公會評議委員會評議,期藉由公正第三人之評議,快速解決銀行與投資人間之爭議,目前投保中心、銀行公會及金管會均已受理收件,截至昨日止共約580件。
金管會對於銀行所銷售雷曼兄弟連動債有發行日為9月1日(含)後或第一次贖回之期間(閉鎖期屆滿)在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申請破產後之情事者,將要求銀行應主動通知客戶,並以客戶可接受之方式進行和解。
金管會亦將彙整銀行銷售連動債常見之瑕疵,如跌破下檔保護前未通知客戶、個別銷售案件經金融檢查確認有缺失者,提供予評議委員會作為評議時之參考;對於個別銷售案件有該等不當銷售問題者,金管會促請銀行公會協調並強烈建議銀行主動與客戶和解;金管會對銀行銷售過程中有無過失或弊端將予以查明;若有疏失,亦將依法進行適當處置。
2008年10月2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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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債求償無門 投資人與金管會協商未果 |
雷曼債求償無門 投資人與金管會協商未果 11/1再議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台北
2008 / 10 / 21 星期二 17:55
美國雷曼兄弟倒閉爆發至今已一個多月,台灣連動債受害人卻仍就求償無門!今(21)日上午上百名連動債受害投資人到金管會陳情,要求金管會比照香港模式,要銀行把「金融黑心商品」買回去。經過近4小時協商,金管會與自救會代表僅達成11月1日繼續協商的決議。
香港金管局10月初為 3.3萬名持有香港雷曼債券的投資人「脫困」,讓他們不用等到雷曼兄弟清盤完畢才能取回債券剩餘價值,而是可以市值「折現」。雖然無法取回百分之百的本金,但也可取回5-7成的剩餘價值。
而銷售雷曼債的銀行則須待雷曼兄弟清盤完畢後,才能取回剩餘價值。也就是說,代銷銀行必須負起推銷雷曼債券的責任,向散戶回收經自己推銷的雷曼債券,此不僅節省了散戶的等待時間,也可使散戶的損失降低。
對照香港政府的魄力,台灣金管會卻只釋出 3步驟「教」投資人,首先投資人得就爭議案件提出證據,證明銀行端確有銷售瑕疵,其次,得先找代理銷售銀行「協商」,最後雙方仍無法和解,補償金額 100萬元以下,才能送銀行公會的「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會」處理, 100萬元以上則得另找金管會銀行局。
此處理手法與香港銀行公會,直接以市值回購投資人雷曼債,顯然大相逕庭,在投資人向銀行求償無門下,今日直接向金管會陳情,要求比照香港模式,要銀行把「金融黑心商品」買回去。
在歷經約 4小時協商後,立委黃偉哲在事後轉述自救會代表與金管會協調的結果,對於自救會要求比照香港,由政府出面要求銀行買回連動債,金管會表示,香港與台灣情況不同,香港銷售的連動債是有擔保品,台灣則沒有。
也就是說,港銀所銷售的雷曼連動債,發行者是香港雷曼公司,在當地有保管銀行、也有擔保品,港銀可以處分擔保品來賠給投資人。不過,國內銀行業都是代銷在美國雷曼所發行的連動債,在台灣並無保管銀行也沒有擔保品,銀行業只是純粹的銷售機構。如果銀行業銷售過程沒有疏失,很難叫銀行業買回連動債。
不過,金管會強調,如果經查,銀行所銷售的連動債商品,國外原文說明書有規定只能銷售給法人,不能賣給一般投資人,而銀行沒有將相關資訊揭露出來,銀行賠付的機會就會比較高。
此外,金管會在會中也表示,會了解銀行是如何包裝連動債商品、能否銷售給一般投資人,以及國外是如何處理連動債爭議。
另外,金管會也與自救會達成共識,每兩週會與自救會代表開會,同時將在11月 1日繼續協商,至於自救會要求自救會代表能進入銀行公會消費者爭議評議委員,金管會並沒有答應,僅表示會轉達自救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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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雷 保本100%全成空!求償 銀行只撂一句話「沒辦法」!
鉅亨網記者蔡佳容‧台北
2008 / 10 / 21 星期二 22:15
「當初怎麼也沒想到,合約書上白紙黑字寫著100%保本的雷曼兄弟連動債,如今卻讓老本100%蒸發」,一位踩「雷」的投資人氣憤難平地表示,現在想求償、討個公道,卻老是聯絡不到理專,不知道理專人到哪去了…
雷曼兄弟連動債風暴發生至今 1個月,台灣「踩雷」投資人在求償無門的狀況下,今(21)日上午動員上百名受害者到金管會陳情,抗議當初理專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害大家虧了老本;有受害者指出,事發後銀行甚至態度惡劣地表示,「要賠償沒辦法」。
其中一位退休張姓老師表示,當初在某家「中」字開頭的銀行理專大力鼓吹下,他投資了80萬元的退休金,約 2萬多美元購買雷曼兄弟的連動債,沒想到事發後,理專竟然避不見面,至今都還連絡不上,退休老本也因此血本無歸。
而另一位劉姓投資人表示,當初銀行理專只拿出了一張薄薄的連動債DM就介紹投資人購買,而合約書的右上方也是白紙黑字標明「到期保證機構保障本金100%返還之產品」,一直到簽字後,才收到產品說明書,而且說明書又多又複雜,根本看不懂;但他100%也沒想到自己投下的5萬元美金最後竟然會100%人間蒸發。
劉先生表示,雖然 5萬美元並不算多,但他實在嚥不下這一口氣,非得要銀行給個交代,但是求償的過程確是障礙重重,甚至還有銀行高級主管職些表明,如果要的交代是賠償,那銀行真的「沒辦法」,如果你要找律師、立委或記者處理也沒有關係!讓他氣到不知該如何是好。
其實,雷曼兄弟早在今年第 1季財報就出現嚴重虧損,今年 6月間市場上就有雷曼兄弟要破產倒閉的傳聞,而某台字輩銀行仍在 8月底發通知給各分行理專,強調雷曼「資產大於負債,不會有問題」,然而 1個月後,雷曼兄弟破產,也造成國內5萬多名投資人受害。
2008年10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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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在金融風暴中的角色 |
司法在金融風暴中的角色 【社論】2008-10-19/聯合報/A2版/焦點
在全球一致關注美國八千億美元救市方案之際,人們也許都疏忽了另一個可能更重要的發展,那就是以司法力量來追究責任。
由次貸風暴到金融危機,形同金融從業人員利用他人的善意無知而遂行詐欺。政府對此類案件主動究辦,藉以彌補監督不良、防患未周之責,遂成了最後的救濟。最近,美國在這方面就有了許多舉動。
二○○一年全美第七大企業恩龍公司弊案,造成逾六百億美元的損失。在恩龍公司持續多年的財務詐欺中,有多家金融機構涉嫌欺瞞股東與投資人,受害的個人與機構多達一百五十萬個單位。此案經美國司法部偵控後,終於在最近由聯邦地區法院做出和解之仲裁,涉及詐欺的金融機構必須賠償受害者七十二億美元。這雖是遲來的正義,但對確保商業倫理、打擊詐欺,實有極大的示範作用。
更值得注意的是,從今年初次貸風暴蔓延到今天的金融危機,美國司法部從三月份起,就展開「房貸作業專案」調查,它主要是指金融業者以不實資訊,對購屋者及投資人進行房貸及相關衍生性商品之詐欺。由於此類詐欺案可能超過五萬件,因而偵辦起訴費時,但到六月,至少已查獲約一百五十案涉及詐欺,並已逮捕或起訴四百餘人。除了這些之外,隨著金融危機擴大,大型金融機構破產倒閉,司法部聯邦調查局已開始對「二房」、雷曼兄弟、AIG等廿四家大型機構展開調查。這方面的調查主要是欲揪出利用不實資訊,對投資人進行詐欺或有無內線交易之情事。其中最值得注意的,乃是第五大投資銀行貝爾斯登有兩名避險基金的經理人從事多項詐欺而正式遭到起訴。
全球金融界密切注意的,乃是聯邦調查局是否會對穆迪、標準普爾及惠譽這三大信用評等公司展開司法追究,這三大信評公司,乃是替房貸衍生性商品背書的機構。如果追究起來,可說乃是衍生性商品氾濫成災的元凶。法國總統沙克吉在去年的G八峰會上即已主張要由聯合國犯罪法庭對這三大信評公司展開調查;而美國證管會最近完成內部檢討,也承認這三大信評機構有不可推卸的缺失與責任。這也是全球等著看美國司法機構下一步有何動作的原因。
在此特地舉出美國司法系統的這些動作,乃是在強調,儘管美國財金管理部門近年來在「鬆綁」的理由下,對金管工作日益廢弛失責,因而遂給了不肖金融從業者極大的詐欺空間,使得許多投資人受騙上當。但美國畢竟是個「法治」的社會,因而還是有司法體系出來扮演最後救濟者的角色。政府失職的責任,不能推給人民來承擔。在這點上,美國的司法終究還是值得敬佩的。
從美國的司法最後救濟,再來看我們自己,就不由得讓人傷感,甚至憤怒了。近年來,我們的金管機構和金融體系,由於無能兼無知,對外國的各類衍生性金融商品,包括連動債,完全照單全收。而金融從業人員(即所謂的「理專」)也不明就裡地以不實資訊向投資人這種「善意無知的第三者」推銷。在這個金融泡沫持續破裂的此刻,遂使得台灣多家金融機構一波波的出現連動債風波,估計受害人已在五萬以上,涉及的損失已在數百億到千億之間。這種問題在本質上乃是政府金融主管機構未盡責所致,但外國那種「政府失職的責任,不能推給人民來承擔」的態度,在我們這裡並不存在,遂使得受害者求助無門,得不到應有的救濟。
因此,看著美國司法體系的表現,我們的政府及司法體系又怎能不格外警惕呢?連動債的推銷是否涉及詐欺?政府是否應有快速且通案的解決辦法?金融體系是否必須負起責任?我們等著看政府的下一步!
2008年10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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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 將爆違約 |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洪凱音、林巧雁/台北報導】2008.10.16 02:46 am
雷曼兄弟聲請破產,不僅嚴重衝擊台灣連動債投資人,也拖累台灣金融資產證券化市場。據了解,國內金融機構發行與雷曼兄弟相關的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包括數檔資產基礎商業本票(ABCP)和債券證券化(CBO)到期時可能違約,且預估違約金額約七、八十億元,財金主管機關已密切注意。
金管會表示,受國際金融風暴影響,台灣資產證券化市場相當慘澹,其中又以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受傷較重;至於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如不動產投資證券化(REITs)、不動產資產證券化(REAT),則因為當初不允許包裹外國商品,在這次風暴應可全身而退。
全球發生金融風暴後,信評機構調降台灣證券化商品的評等毫不手軟。惠譽信評最近便調降大眾銀行2006-1及2006-2兩檔CBO的外幣資產及ABCP評等。不久前穆迪也調降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2006-1抵押債務證券的評等,但各信用評級機構對法國巴黎銀行的信用評級仍維持不變。
信評機構一窩蜂調降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的評等,即使商品並未違約,投資人仍然必須因評等被調降而認列部分損失。
據了解,台新銀行擔任創始機構發行的一至五檔ABCP,資產池中的外國債券(CDO)因產品包裝者雷曼兄弟宣告破產而發生違約事件。這一至五檔ABCP合計166億元,其中一半是國內債券、一半是外國債券(CDO),其中台新票券承銷98.6億元,其餘由國內投信業者等其他金融機構承銷。
台新金強調,台新已透過律師,循法律途徑向雷曼破產管理人主張債權。台新金表示,台新票購入相關ABCP金額為43.9億元,至於台新票承銷的其他ABCP部位由誰買斷,基於客戶資料保密原則,不便透露。
台新金法金事業群總經理蔡榮棟指出,三年前是由台新銀行擔任創始機構,以台灣土地銀行為受託機構,合計發行11檔ABCP,其中前五檔與雷曼兄弟有關。
截至今年9月底,台新票持有餘額34.1億元,其中承受雷曼兄弟的曝險部位14.35億元,以預估損失率七成計算,損失約10億元,目前台新票已提列6億元損失,預估再提列4億元的損失就足夠因應,相關損失提列將於今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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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辭典》資產基礎商業本票(ABCP)
資產基礎商業本票(Asset Backed Commercial Paper, ABCP)
是以「具有穩定現金流量的資產」做為「擔保」的受益證券,是貨幣市場的新商品,做為擔保的資產通常為「應收帳款」或「債券」,發行天期為30天至90天期不等。
由於ABCP享有6%分離課稅,與一般商業本票(CP)20%分離課稅相比,對於投資人更具有稅賦上的誘因。
ABCP是短年期的證券化商品,到期可以循環發行。ABCP的特性就是風險較低,報酬卻仍然維持水準,投資人30天或90天就可拿一次報酬,比其他證券化商品一年拿一次利息風險更低。
中大型企業動輒上億元的資金,在資金浮濫時,放在銀行並不受歡迎,ABCP沒有額度問題,利率也比公債好,經過授信、外幣等層層風險分散的手續,可以降低ABCP的風險,而且變現性很高,最多10天左右就可以拿到現金。 (記者李淑慧)
2008年10月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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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朔觀點─政府的失職要用司法來救濟 |
南方朔觀點─政府的失職要用司法來救濟
2008-10-07 中國時報 【南方朔】
全球金融危機方興未艾,但就在大家關心美國七千億美元救市方案之際,卻似乎都忽視美國司法部及所屬聯邦調查局已進行半年的嚴打房貸及金融詐欺專案,迄至目前,不但主要的金融機構全都列入調查,甚至已有四百人以上被逮捕或遭起訴。
對於次貸風暴和金融危機,人們都概念認為乃是華爾街貪婪文化所致。但事實運作上,則是有許多涉嫌詐欺的成分:許多房貸公司或金融機構向購屋者惡意推銷房貸,有些金融機構則用不實的訊息向存款戶或投資人推銷品質不良的衍生債券及保單。這些都已構成了詐欺的要件,它已不是客戶與金融機構間的民法契約個案,而是刑法上的詐欺。
在各種詐欺裡,有一種是在利用所謂的「掛釣式金融理財」(Stapled Financing)。它指的是幾乎百家投資銀行,都利用法令鬆綁的孔隙,向存款部門的客戶鼓其如簧之舌,拐誘他們將積蓄轉到投資部門。美國早在一九三三年有一項「格拉斯─史蒂嘉法案」(Glass-Steagall Act),這項法案乃是有鑒於當時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角色不明的禍害,遂嚴格區分兩者,不得重疊。但因該法案嚴重壓縮了金融系統操作的空間,於是金融體系遂自一九八七年起以蠶食鯨吞的方式逐步修正該法案,最後於一九九八年予以廢止。
這項法案的結束,等於金融機構有了極大的空間,使得存款戶變成投資戶。存款與投資掛釣到了一起,不但金融詐欺增加,也使得金融泡沫為之擴大。日前法國總統薩科奇在聯合國大會演講,表示「我們應該研擬新原則和新規則,來管理金融市場,並懲罰那些使人們的積蓄陷入危境的人」,他所指的,當即是這種型態的詐欺。
由美國司法部門嚴打房貸及金融詐欺,特別是涉及「掛釣式金融理財」的詐欺,這實在是值得肯定的政府作為。美國自一九八○年代以來,行政管理部門即在金融業者投入大量資金展開國會遊說下,一再屈服於「鬆綁」的壓力之下。易言之,這也代表了政府監督管控能力的棄權失職,這也是金融業者有了詐欺空間的最大原因。司法部及所屬聯邦調查局嚴打房貸及金融詐欺,這是對明顯傷害所做的最後救濟,這至少仍是一種負責的表現。當政府無能或失責,而讓無辜百姓受騙,政府的司法部門至少應擔起最後的救濟責任,否則一堆弱小的個別受害者面對強大的金融機構,又怎麼可能得到公平的善後?
由美國司法部及聯邦調查局嚴打房貸及金融詐欺,就必須提到台灣猶未了結的所謂連動債自救風波了。近年來台灣金管單位對美國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氾濫由於無知而毫無警覺,而多家金融機構也同樣無知和只知道推銷賺錢,於是連動債遂在台灣氾濫。許多退休老人本來只想存款保本,但在理專全力宣揚「比定存還好的連動債」下,也糊里糊塗被套。演變至今,最少也有五、六萬人受害而一生積蓄泡湯,總損失金額可能高達數百億。
在連動債風波裡,已可確定有許多確實涉及詐欺,理專人員和金融機構為了拚業績,硬是將不實或複雜資訊用來唬弄客戶,而後草草簽下別人看不懂的文件。表面上它有了合法性,實質上則難逃利用他人無知,以不對稱手段及資訊誤導及詐欺之嫌。最近金管會要求賣連動債保單,必須電話錄音,也安排銀行公會及投保中心決定紛爭處理的原則。由這些,我們已可看出他們的確對所謂的詐欺可能性有所疑慮。
用協議審查方式解決問題,總比不理問題好,只是看著美國司法部及聯邦調查局在哪裡嚴打房貸及金融詐欺,我們的法務部卻對此類問題完全無所用心也完全沒有作為。用私了的方式可以解決問題,但並不足以建立起專業規範及職業倫理;要防止金融詐欺,司法終究必須扮演最後的嚇阻及救濟角色,美國的作為難道不讓我們羞愧嗎?
2008年10月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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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連動債各受害戶 from 連動債受害人自救會 |
以下來函照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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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您好:我是連動債的陳先生,之前有跟您聯繫過可否將您的部落格網址張貼讓受害人了解更多資訊。我最近在準備訴訟ㄉ事情,再次請問,能否幫我張貼以下訊息於您的部落格上,謝謝!
http://www.wretch.cc/blog/you07170429/1009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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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連動債各受害戶:
小弟玉樹基於受連動債莫大損害,且『協商無門,投訴無效』的前提下,誓必提出應有之法律途徑,解決連動債糾紛。
故個人在最近探訪及諮詢數位自救會成員曾與之接觸過的律師或事務所,僅就小弟個人意見表達如下,除了自行提告以外,委任律師之訴訟費用與裁判費是免不了要負擔之費用,那麼小弟個人知悉律師收費與與服務大致分為三種:
一、律師僅提供訴訟至結案之法律諮詢,且在「律師不出庭」,由告訴人自行出庭情況下,每人收費5萬元(僅就小弟個人目前知悉情況提供參考)。
二、全權委任律師處理,但每一審費用皆收8~10萬元。(按目前情勢,個人提告絕不只一審就能終結;且不論是否勝訴得以求償,皆須付出一筆可觀之訴 訟費。)
三、(請受害戶特別注意此方案。這是小弟個人選擇之方式,在此特別提到僅就律師建議方式、作法、費用提供大家參考。是否加入群體訴訟,完全依個人情況自行斟酌。)
集體訴訟-委由前民間司改會高涌誠律師之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統籌辦理大群體訴訟。以下為小弟這兩週數度與高律師洽詢,由元貞提出之建議、作法與費用:
建議集體訴訟之原因與說明
連動債糾紛至目前為止,除了理專有很明顯之犯罪行為的情形外,許多個訴訟並不順利,所以本所建議對於不同銀行及主管機關疏失的各種不同原因,採取集體訴訟方式來引起社會矚目,以爭取更高的重視與更合理的對待;但是如果本所在面談後,發現有某些特定類型可為法律上特定的主張,也不排除就其個別類型分別處理,但是這部份處理不會影響集體訴訟 的進行。另外之前已向銀行贖回者,如果沒有對銀行拋棄損害賠償等其餘請求權利,仍可加入集體訴訟,此部份則視情況個別判斷。
服務內容
Ø 就受害投資人籌組自救團體給予必要之協助。
Ø 對自救團體成員進行服務說明。
Ø 與受害人面談及個人資料建檔作業。
Ø 對自救團體之活動給予必要之諮詢意見與協助。
Ø 進行訴訟及可能的談判(至終結為止)等事宜。
費用說明
建議正式成立自救團體,成立前將協助自救團體之籌備、參與招募成員之說明會及研究集體訴訟等事。故如果同意委任,費用收取標準初擬如 下,但實際費用、報酬可再依確定人數議談:
Ø 律師費
1. 成員 30~ 50人:每一人律師費12萬元。
2. 成員 50~100人:每一人律師費10萬元。
3. 成員101~200人:每一人律師費 8萬元。
4. 成員 201以上 :每一人律師費 6萬元。
5. 本案依判決、和解結束時,支付本所獲償總額10%為報酬。
Ø 裁判費
1. 預估以最高請求金額4.4%計(起訴僅需1.1%)。
2. 如另需專家證人出具意見與出庭等其它必要費用,費用另計。
小弟再次重申,請受害戶特別注意第三方案。這也是小弟個人選擇之方式,是否加入群體訴訟,完全依個人情況自行斟酌。小弟認為,發揮群體廣度的力量,影響法院判決深度的考量重申連動債糾紛與爭議,絕不只單就合約上簽名或蓋章來論斷是非,應是以產品本身設計問題面,與銀行業者為賺取大筆佣金,陷受害人於不義。若您尚在猶豫是否提告,且對訴訟判決沒有信心者,一律不必勉強,尊重個人意願與方式進行處理。
若您選擇第三項方案,願意加入集體訴訟行列之受害戶,請將您的資料MIAL與我聯繫,資料請確實填寫,以利統籌人數彙整交送律師事務所。
提告對象為國內販售連動債之銀行,因此不分銀行,不分檔次
聯絡電話:0919-476738 陳玉樹(中午12點後)
MAIL:chen.yushu63@msa.hinet.net
基智網:http://www.funddj.com/y/yFund.asp?a=$Y$ABOUT]DJHTM
自救會部落格:http://www.wretch.cc/blog/you07170429
1姓名:
身分證字號:EMAIL:
電話: 行動:
2所在區域縣市:
3銀行名稱: 分行:
4申購日期投資標的編號-名稱購買金額(幣別)理專姓名
2008年10月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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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壞排行榜-20081002 |
商周1089期(2008-10-08出刊)有篇追蹤連動債近況的報導,整理了一份貶值最多的連動債列表。
今天我也再度追蹤各家銀行的報價網頁,各位可以參考。
中國信託-石來運轉 剩 9.9%。
富邦銀行-麻雀變鳳凰 剩 5%。
渣打銀行-金融大亨 剩 3%。
雷曼兄弟、美林發行的連動債,也落入了腰斬價格的地步。
壞壞排行榜記錄的目的不是落井下石,而是留下投資風險發生時的烙印,引以為鑑。
也有連動債自救會的慘賠戶來函請我提供過往銀行的報價資訊,可惜我並沒有任何資訊可以幫忙。所以,保留各家金融機構連動價報價記錄,也許會在未來的某關鍵時刻,能派上用場。
20081002壞壞連動債報價資訊(下載chm 檔,檔案 886kB 放在免費空間,下載較慢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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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短率飆升 利率型連動債心驚 |
美元短率飆升 利率型連動債心驚 2008.10.02 李國煌/台北報導
這二天,美元短期利率飆升,銀行間拆款利率一度逼近7%,影響所及,美元利率型保本連動債差一點破功、無法配息,銀行財富管理部門主管指出,持有這類連動債的客戶,暫時抱著、不要驚慌。
銀行財富管理部門主管指出,今年以來,各銀行賣出大量的美元利率型保本連動債,金額高達數百億元台幣,這一類連動債的期間大多在5年、10年。
持有到期百分之百保本,同時,條款中大多約定,只要倫敦美元拆款市場的利率在7%以下,持有這類連動債的投資人,便可獲得穩定配息,依照連動債到期期間不同,年化收益率在4%到6%之間。
這款連動債配息條件,每一天依市場情況而定,如果倫敦美元拆款利率超過7%,當日便不計息,投資人無法獲得配息。
近日,全球金融局勢大動盪,各金融機構資金吃緊,大家都需要美元,在資金緊俏的情勢下,銀行之間互相拆借美元的利率,急速飆升。
以倫敦美元拆款市場的行情而言,這二天,各銀行之間拆借一天的美元利率,一度飆升到逼近7%,國內持有美元利率型連動債的客戶,差一點無法獲得配息。銀行主管說,其實,和全球股市動盪、債券市場行情起伏,一不小心就虧損累累的情況比起來,只要能夠保住本金、即使沒有配息,投資人還不必承擔太大的壓力。
較令人關注的是,持有美元利率連動債的客戶,除美元拆款利率飆升、無法獲得配息,必須承擔一些市場風險,還有發行機構萬一出狀況,債權不保的信用風險。
一位外銀主管指出,金融機構一再傳出經營出狀況的訊息,投資人不免擔心受怕,只是,在動亂的環境中,還是有不少金融機構體質相對強健,在市場一片風聲鶴唳的情勢下,投資人也不要過度驚嚇。
2008年10月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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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連環爆 理專不會告訴你的風險 |
金融連環爆 理專不會告訴你的風險 2008年10月01日 天下雜誌
文╱張翔一 攝影╱劉國泰
雷曼兄弟破產,股票、連動債一夕暴跌或形同廢紙,重創台灣投資人信心。還會出現下一波災難嗎?投資人該如何從中記取教訓?
理專居然告訴我,現在要見他,可能要排隊,」陳小姐忿忿地說。在理專頻頻保證連動債風險低、獲利高的慫恿下,兩年前她投資十萬元購買有條件保本的雷曼兄弟連動債,再八天就到期。隨著雷曼兄弟宣告破產,這十萬元恐怕將一夕蒸發,跟全台灣五萬一千名個別投資人一樣,只能登記債權,被動等待希望渺茫的賠償。
「我以後再也不會相信這些理專和銀行,寧可用最單純的方法,自己理財!」陳小姐擁有常春藤名校經濟碩士學位,研究台灣金融產業超過十年,臉上的表情既憤怒又失望。
鏡頭轉到信義計畫區AIG旗下的南山人壽總部,雪白色的氣派大廳擠滿了數百名保戶,臉上寫滿惶恐。
「我全部的積蓄都在這,想以後留給小孩,」黃先生緊張地說,「要是保險公司倒了,到底該怎麼辦?」五十二歲的黃先生是水泥工,對國際金融一竅不通,只知道定存和買保險最穩當,沒想到次貸風暴這個陌生的名詞,使得保險公司也可能不保險,「難道以後要把錢藏在床底下才能安心?」
投資人信心,一夕崩盤
一年半之內,次貸風暴引發的第三波金融海嘯無情襲來。繼貝爾斯登、二房之後,這次輪到一百五十八年歷史的投資銀行雷曼兄弟、全美最大券商美林銀行、以及全球前三大保險集團AIG。全球版圖與獲利驚人的金融巨擘紛紛中箭落馬,全球無數的投資人不僅手中連動債或股票一夕暴跌或形同廢紙,更對金融體系信心瓦解。
根據金管會統計,國內金融業投資雷曼發行的債券、股票等金融商品,保險總額共八百億元新台幣,四百億是金融機構,另外四百億則透過銀行理專、保險業務員,銷售給一般投資人。
但八百億的直接損失和證券市場連續一周蒸發的七億元市值,傷害恐怕都比不上民眾對金融業快速流失的信心。尤其金管會目前僅透過業界公會協助登記求償,強調「投資人可能無法全額獲得賠償」。
從美國聯準會,到台灣的金融業者和主管機關,在滅火之餘,要如何挽救投資人的信任崩盤,恐怕是更為重要而嚴肅的課題。
金錢遊戲,玩火自焚
找到根本原因、才能對症下藥。
次貸問題背後更根本的源頭在於,以華爾街投資銀行為首的全球金融業,「在乎自己的獲利,更勝於客戶的風險。」參與和觀察華爾街金融圈長達三十年,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日燦語重心長地說。
「投資銀行的原罪,就是賺到的錢,當年就可以分紅,只有極端少數會在乎兩三年之後的風險,」黃日燦指出,華爾街「自認聰明」的金童想的都是如何創造更高的短期獲利,換來當年豐厚的獎金分紅,設計了層層包裹的金融商品,透過綿密的管道銷往全球,轉手一次就賺一次,而風險就轉到別人手上一次。「大家都想,只要自己不是最後一隻老鼠就好,」黃日燦說。
台灣財富管理面臨危機
台灣處在國際金錢遊戲的銷售最末端,一知半解,卻積極地參與,想沾上最後一點獲利。
以連動債為例,儘管先進市場未立法禁止銀行銷售給一般客戶,台灣和香港卻是全球唯二兩個市場,金融機構大力把如此複雜的商品賣給個人散戶。
「如果這個商品能帶來金融機構的手續費收益,又真的適合一般大眾,」曾任外資銀行主管、金融資歷豐富的財金智慧教育推廣協會理事周杏娟提出質疑,「為什麼其他國家都沒有業者要銷售給小額投資人呢?」
原因就出在法規環境和業者自身的風險管理。
一位歐系銀行法規遵循部主管指出,歐美法院判例保護消費者,銀行銷售太複雜的商品給客戶,即使客戶已簽下合約,只要銀行無法證明當時確實讓客戶完全明白風險,事後有爭議仍要負責賠償損失。「台灣消費者簽名後,就要承擔所有風險,真的只能自求多福,」他說。
另一方面,國際連動債等金融商品大流行的時候,正是台灣財富管理剛起步、競爭激烈的時候,客戶門檻一再下修,國外銷售給一百萬美元以上、風險承受度高客戶的商品,被台灣金融機構賣給存款一百萬台幣的「散戶」,衝出了業績,但卻衍生更大的問題。
「大多數的台灣業者,不太在意商品本身複雜的內容和邏輯,只想知道該怎麼包裝、怎麼賣給客戶,」外商投資銀行台灣區連動債法人業務經理Vincent說出他的經驗,他花力氣解釋產品連結的選擇權漲跌幅時,經常被打斷。
而投資銀行和國內金控對於連動債等商品銷售的利潤分配,客戶更是永遠不曉得,手上的獲利,除了手續費外,還被中間商扣了多少。
「我們委託台灣金融業銷售的連動債,已經含有利潤回扣,」Vincent坦白地說,「他們銷售給投資人時,卻還要現拿一.五%到三%的手續費,比香港高很多。客戶的獲利還能有多少?但這畢竟不關我的事,對嗎?」Vincent攤開雙手說,露出了標準的華爾街價值。
政府應監管複雜金融商品
金錢遊戲的傷害畢竟已經造成,國泰金控策略長李長庚認為,國內金融業者未來將更專注於建構長期的競爭優勢,不追求短期快速的績效。
政府機關的監管和危機處理,更是關鍵。自由派的老大哥美國,已率先開始修正自由市場方針,插手干預。首先是從証券交易管理委員會(SEC)手中,接下不斷爆發危機的投資銀行監管權,比照商業銀行的標準,不再讓投資銀行享有高融資槓桿的特權,金融商品需經過審核才能銷售。
第二步,過去允許金融業跨業經營,業者順勢一窩蜂透過銀行、證券、保險等不同管道銷售連動債等熱門商品,造成市場失衡、風險飆高。聯準會正研擬草案,限縮金融業兼營業務的條件。日本、歐洲各國也正在密集討論,恢復金融異業間的防火牆機制。
台灣目前除了央行出手降低存款準備率,暫時舒緩金融業的流動性風險外,仍看不到進一步的因應策略,至今仍不見金管會明確宣布禁止業者銷售連動債商品給一般客戶。連動債在台灣已近十年,過去以法人客戶為主,近兩年金融業衝刺財富管理,才開始透過銀行、保險銷售給大眾。
在管理權限上,連動債卻剛好處於証期局、銀行局、保險局的三不管地帶,只剩下財富管理自律規範形式上的規定。於是,這麼複雜的商品,不論商品內容、發行公司、還是審核的過程及審核標準,都遠不及一般共同基金。
周幸娟呼籲,金融商品日趨複雜,政府必須積極介入,應該加速整合金管會各局合作,從實際的金融產品著手,對金融機構發行的另類投資商品逐一審核。
低流動性商品風險高
投資人更必須重新審視自己的理財規劃。
「不懂的商品絕對不要碰,」投信投顧公會秘書長蕭碧燕一再提醒。
周幸娟提供兩個簡單的風險程度區分法則。以投資上市企業而言,傳統公司債券的風險低於股票,也是企業倒閉或遭接管時優先賠付的對象,債券信用評級是重要參考依據。另一個重點是商品的流動性,低流動性的商品,風險較高;有公開交易市場、能隨時停利或停損,在波動時刻倍顯重要。
雷曼兄弟之後,摩根士丹利、瑞士銀行也相繼面臨財務困境,沒有人知道會不會有第四、第五波災難。每一個投資人,都必須從錯誤中記取教訓。
2008年9月28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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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連動債 8千萬慘賠 田僑仔不想活了 |
投資連動債 8千萬慘賠 田僑仔不想活了 2008-09-28 中國時報 【周敏煌/高雄報導】
一位「田僑仔」在高雄銀行理財專員遊說之下,不顧家人反對,將名下所有的土地、房舍全部變賣、貸款,得款約八千萬元,半年前悉數購買雷曼兄弟連動債,如今血本無歸,又飽受家人奚落,羞愧無地自容,幾度想尋死。
這位年約七旬的周老先生,早年在高雄巿三民區有十多筆土地,在都巿發展之後,販售多筆土地蓋大樓,得款除了換購新房子之外,也添購多間商業店面收租,不愁吃穿,日子過得相當愜意。
理專遊說心動 半年前賣地投資
今年三月初,他在高銀一位高級理專遊說之下,認為總統大選之後股巿會大漲,於是將手邊的上千萬元現金全部購買雷曼兄弟編號「八六六一」的保本定息連動債,六月中旬果然領到二.五二五%利率利息。
周翁吃到甜頭之後,不顧子女們反對,又將名下的店面和土地全部賣掉或貸款,得款約七千萬元,在七月初全部購買編號八六六二的連動債。日前,雷曼兄弟宣布破產,他急得找理專善後。
飽受子女奚落 轉向巿議員求助
理專告知他所買的連動債有三個月的閉鎖期,目前不能贖回;老翁回到家飽受子女們的奚落和責難,讓他更加難過,幾度想尋死,最後不得已向巿議員鄭新助求助,鄭在巿議會上質詢財政局長雷仲達。
鄭新助表示,高銀理專為了賺取高額佣金,專挑老人家愛聽的話,高風險的部分隱而不提,讓一些老人家血本無歸,連棺材本都賠光了,無異逼他們尋死,高銀這樣對嗎?
雷仲達表示,雷曼兄弟這家百年老店會破產,任誰也料想不到,不過,就他所了解,雷曼兄弟在清算之後,資產應大於負債,大約仍可贖回一成的金額,他已責由高銀高層需親自上門向周姓老翁說清楚,並安撫他的情緒。
2008年9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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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金需達美金100萬 本金恐損失一半 |
解凍雷曼兄弟!中信銀開放贖回連動債
贖回金需達美金100萬 本金恐損失一半
記者 張中昌 報導 2008/09/26
雷曼兄弟引起的風暴,讓國內販賣連動債的金融機構,形象嚴重受損,為了展現最大的處理誠意,除了中信銀、台新銀、富邦銀都已表明會請國際律師協助追討外,中信銀更宣佈從今(26)日起,旗下16檔由雷曼兄弟擔任計算代理機構的連動債產品,將開放投資人可提前贖回,預計因此而「解凍」的民眾有近一萬人。
不過,由於還是受限投資銀行,因此贖回時間限制在每周五的分行營業時間內,一周接受一次客戶提前贖回的申請,而且每檔連動債當周提前贖回總金額,必須達到美金100萬元,國外投資銀行才能提供報價,因此有可能贖回的當日,並不能成交,至於成交的價格,仍將以實際價格為準,約兩周內可拿到金額。
中信銀表示,雷曼事件發生後就不斷聯繫,在客戶權益的前提下,希望大部分由雷曼兄弟擔任計算代理機構的相關連動債券,能恢復流動性及報價的服務,目前旗下19檔由雷曼兄弟擔任計算代理機構的連動債,將有16檔開放投資人提前贖回。
而中信銀的這項措施,預計受惠投資人將近一萬名,總規模達30億元,是目前國內金融機構第一家,在雷曼兄弟事件後,開放贖回窗口。
不過由於投資銀行實際報價難以估計,所以想贖回的投資人,恐怕要有損失本金一半的最壞打算。
中信銀進一步指出,如果不提前贖回的投資人,該19檔連動債的配息或出場比價,發行機構仍有義務履行,因此相關權利一樣,不會有任何影響。
至於其他由雷曼兄弟擔任發行及保證機構的22檔連動債,中信銀強調,因為目前雷曼資產還是全數凍結的狀態,所以依舊無法提前贖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