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將連動債DM上常見的風險名詞攤開,許多投資人可能不曾深究過這些風險可能造成的投資傷害為何。以下列舉幾項常見的風險:
一、信用風險
由於結構型商品交易為證券商與投資人雙方所為之契約型態交易,投資人承擔交易證券商之信用風險,為提升證券商履約能力並降低投資人所需面對的信用風險,櫃買中心強制證券商應將其向交易相對人所收取之交易價金中一定比率須買入固定收益商品並存入保管機構,其精神為針對證券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時,增提一定比例的擔保品機制,可達到信用強化的效果,也提升了投資人的交易安全度。
ELN 需存入的交易價金為所收取之全數交易價金;PGN 則須達交易契約到期時所應交付保本本金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保管機構在整個交易制度中扮演善良管理人的角色,每日監控證券商委託保管的資產品質及資產維持比率,搭配證券商與投資人間整體現金流量的安排,使得資金透過保管機構的機制將證券商與交易相對人的權益獲得一定程度的保障。
目前國內的結構型商品在其產品說明書中會敘明其發行人信用評等,在國內銀行推出的連動是債券商品中,其債券部位的信用評等亦多為S&P’s A 級以上(或Moody’s 相對該等級)的信用評等,發生信用風險的機率相對較低。然而,有些商品的連結標的沒有相對應的信用評等資訊可取得,例如有部分的連動債以海外的避險基金為連結標的,則因避險基金的資訊揭露透明度相對較低,一旦發生問題,則相對較無保障。
二、匯率風險
當結構型商品以外幣計價時,投資人尚須面對匯率風險。目前,銀行所發行的連動債以外幣計價(例如美元、歐元)為主,當結構型商品交割後,其價格將受到外幣走勢影響,一般沒有外幣需求的投資人在投資期限到期兌換回台幣時,若不幸遇到台幣相對走勢較弱時,則可能遭到匯兌損失,承受匯率風險,又通常連動債產品期間可能長達數年,其匯率走勢預測更是艱難,不確定性很高,因此,面臨的匯率風險亦高,投資人必須留意可能賺了利差卻賠了匯差的情況。
三、流動性風險
本國結構型商品為店頭市場的型態,並非在集中交易市場掛牌交易,因此,中途贖回時,投資人提前解約須支付手續費,亦有可能不保障本金,此外,有些連動債尚有贖回門檻的限制。
在流動性風險方面,國內券商所發行的結構型商品,契約期間集中於3 個月~1 年,1 年以上為少數,在銀行通路販售的結構型商品期間較長,多集中於2 年~7 年,1 年以下為少數。
部分的結構型商品會規定提前贖回的週期,此週期可能為每個月、每季或每年開放一天讓投資人贖回,且通常提前贖回所能取回的金額,都會有一定的折價,因此,投資人購買結構型商品應注意自身的資金需求規劃,避免屆時急需資金,而無法贖回結構型商品,或贖回金額不如預期。
四、市場風險
結構型商品最大的市場風險來自於選擇權端,保本型商品投資人所買入的選擇權到期價值可能為零,使得投資人投資於保本型商品的最終收益,比不上直接將所有資金投資於固定收益商品或定存;而股權連結型商品投資人是藉由賣出選擇權來拉高股權連結型商品名目利率,但當賣出的選擇權到期處於價內時,投資的本利和將遭到侵蝕,最大的可能損失是所有投資本金。
五、法律風險
由於許多結構型商品的設計相當複雜,再加上契約中常有許多額外的條款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一般投資人,對於這些條款應該詳加閱讀,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六、發行機構提前贖回商品的風險
有些投資結構型商品尚須面臨發行機構提前贖回的風險,過去結構型商品常見的糾紛為投資期限尚未屆滿,發行機構就強制買回,投資人必須終止投資,取回投資金額,但此金額少於當初投資預期的獲利,而且,投資人接下來將面臨再投資的風險。
前述狀況是發生在當初商品發行時,發行機構先設定其本身的獲利區間,並進行必要的避險動作,若發行機構的避險部位不足以支付其所承諾的收益時,為避免虧損,發行機構會要求提前贖回,因此,投資人購買結構型商品時,需注意是否有「發行機構無強制買回保障」,若無此項保障,一旦發行機構強制買回時,投資人就需面臨前述的風險。此外,有時發行機構提前贖回商品有期間的限制,例如三個月、半年或一年內,不會發生,但過了此期間後,則可能發生提前贖回。
七、發行機構強制轉換投資標的之風險
過去曾發生當結構型商品到期時,因當初產品說明書上已載明發行機構有權轉換給付標的,因此,投資人拿到的到期金額不是原先被轉換前預期的金額,而是轉換標的後相對較低的金額,例如,遭發行機構轉呈跌價的股票,或雙元存款中,當商品與市場走勢相反時,投資人本金被轉為另一個弱勢貨幣。
八、利率風險
由於結構型商品一部份為固定收益商品所組成,例如債券,則債券價格往往會受到利率變動的影響,當利率上升時,債券之市場價格下降,發行機構可能產生資本損失,但利率下降時,債券之市場價格將上漲,發行機構因而有可能行使提前到期的權利。
2008年5月2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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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視的投資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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