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錦峯律師/文
買連動債的投資人要記得向銀行撤銷意思表示
金管會於日前發佈九大雷曼連動債主動和解態樣,共有下列九種:
一、 在今年9月1日以後發行雷曼兄弟連動債,或是第1次贖回的期間(閉鎖期屆滿),在雷曼申請破產後者。
二、 行該檔連動債之前,即已跌破下檔保護,卻未通知客戶者。
三、 更換發行機構為雷曼兄弟,卻未通知客戶者。
四、 除了上述屬於金融機構服務不佳以外,在銷售過程當中,銀行所提供的DM或是說明書內容:1、風險揭露不一致;2、有保證本金安全或保證獲利;3、隱匿、虛偽不實;4、以及須由客戶親簽,卻由理財專員代為簽名者。
五、 對於沒有落實充分認識客戶(KYC)者,金管會先前與銀行公會,先前經過討論,訂定初步標準:1、將定存轉投資且為首次購買非保本連動債者;2、客戶屬性為保守型,但卻將其60%的資產配置在積極型;3、客戶已表明不願損及本金或不預承擔風險,但銀行仍評估該客戶為積極型,且70%集中在積極型者。
六、 申購年齡在70歲以上,或是學歷在國中(含)以下,且首次投資非保本連動債。
七、 淨值跌破下檔保護,卻未通知客戶者。
八、 經金檢遭認定有瑕疵。
九、 其他經管會認定,有不當銷售情事。
以上述態樣作為認定和解的標準,銀行雖強力反對,但足供將來金管會處理類似糾紛的參考,更可為法院裁判的依據。關於投資人購買雷曼連動債的法律關係,通說認為應是信託契約關係,投資人是委託人、受益人,銀行則是受託人,依信託法第22條規定,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因此依同法第23條規定,若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得請求金錢賠償,但如何證明銀行如何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頗為困難,如今金管會所提出上述的相關標準足供參考。
另外,若投資人認其於購買連動債時,受到詐欺或基於錯誤而做決定時,也可依民法第88條、第92條撤銷當初購買連動債的意思表示,金管會上述的標準也可以作為撤銷事由之一,但應注意的是,若是主張因錯誤而購買,應自意思表示(即購買)後一年內撤銷之,倘主張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即應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為之,據筆者所知,上述期間,對許多投資人而言,都即將屆至,筆者呼籲,投資人應把握上述期間,趕快以存證信函向銀行為撤銷意思表示,以保留將來訴訟上或非訟處理時的法律抗辯事由。
2008年12月1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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