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出手保連動債災民 銀行若違反「門外漢條款」 就下令全賠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台北 2008 / 10 / 23 星期四 17:10
連動債糾紛愈演愈烈,立法院多位立委今(23)日於財委會質詢時均表示,接獲多起陳情案,最後通過立委費鴻泰等人提案,要求金管會徹查銀行銷售金融商品一旦違反「門外漢條款」,也就是將金融衍生性商品賣給不適合客戶,金管會就要下令銀行負擔百分之百的賠償責任,否則應立即停止違反規定銀行的信託業務。
立委費鴻泰今日於怒轟金管會放縱銀行任意銷售連動債,且對連動債受害人漫不經心,他指出今(2008)年 4月金管會就金融商品銷售即已通過「門外漢條款」、6月再通過「銀行不可主動銷售」,但金管會卻未強制落實。
所謂「門外漢條款」,就是今年 4月底銀行公會通過「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要求銀行應審酌客戶年齡等情況銷售金融商品,客戶年齡加上金融產品的年限若大於70歲,客戶需簽署風險聲明書,否則不能銷售,一定金額以上的商品,銷售時還需錄音或由第三人覆核。
此外,金管會今年 6月中發布「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遵守之事項」,第一條第三項即規定,銀行不得主動推介特定國外有價證券給一般大眾,只有百分之百保本、或未限制銷售對象等商品,才可賣給財富管理等特定客戶。
費鴻泰強力抨擊金管會「空有規範,卻未見積極、具體的查處行動,連動債糾紛依然層出不窮」,這項規範形同虛設,銀行照樣主動推銷,濫賣連動債,「銀行宛如黑心的金光黨。」
費鴻泰更舉出一項他受理的陳請案,一名84歲的胡姓老太太,靠著一筆再國泰世華銀行的10萬美金定存利息過日子,原本應安享晚年的她, 8月中接獲理專鼓動將這筆定存改買利息較高的連動債,最後幾乎血本無歸;費鴻泰強調,「這樣類似的案件不勝枚舉。」要求金管會應正視此事。
財委會因此通過由費鴻泰等人提案,要求金管會徹查,銀行只要在「門外漢條款」通過後還不當販售連動債,就要負起「全額賠」責任,如果不全額賠,就勒令銀行停止信託業務。
2008年10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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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出手保連動債災民 銀行若違反「門外漢條款」 就下令全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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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4措施 保雷曼債受害人權益 |
金管會4措施 保雷曼債受害人權益 發行日9/1後銀行須主動和解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台北
2008 / 10 / 22 星期三 20:55
上百名連動債受害投資人昨(21)日集結金管會抗議並遞交陳情書,事隔一天,金管會今日晚間緊急宣布,已透過 4大措施保護國內投資人權益,證明金管會絕無坐視不管,同時,金管會表示,對於銀行所銷售雷曼兄弟連動債有發行日為9月1日(含)後或第一次贖回之期間(閉鎖期屆滿)在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申請破產後之情事者,將要求銀行應主動通知客戶,並以客戶可接受之方式進行和解。
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申請破產保護後,金管會立即進行了解國內銀行銷售雷曼兄弟連動債之總額,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銀行如有銷售雷曼兄弟控股公司所發行或保證之連動債,應主動通知客戶並告知後續處理情形。
(二)銀行應協助客戶主張權益,相關訴訟費用協調由各銀行負擔,並由信託公會擔任相關資訊交換平台。
(三)於銀行及信託公會設立專線,提供民眾諮詢及申訴服務,並於網站上公布相關問答集。
(四)另為減少投資人損失,金管會並協調銀行公會、信託公會及主要銀行就其銷售美國雷曼兄弟連動債暫停收取管理費用。
對於銀行銷售連動債過程中所產生的爭議處理,金管會經邀集銀行公會及投保中心研商後,決定運用銀行消費爭議評議委員會制度處理,對於每一契約求償金額100萬元以下之連動債糾紛案件由投保中心及銀行公會受理;求償金額超過100萬元案件由金管會銀行局受理,經審核書件齊備後,移送銀行公會評議委員會評議,期藉由公正第三人之評議,快速解決銀行與投資人間之爭議,目前投保中心、銀行公會及金管會均已受理收件,截至昨日止共約580件。
金管會對於銀行所銷售雷曼兄弟連動債有發行日為9月1日(含)後或第一次贖回之期間(閉鎖期屆滿)在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申請破產後之情事者,將要求銀行應主動通知客戶,並以客戶可接受之方式進行和解。
金管會亦將彙整銀行銷售連動債常見之瑕疵,如跌破下檔保護前未通知客戶、個別銷售案件經金融檢查確認有缺失者,提供予評議委員會作為評議時之參考;對於個別銷售案件有該等不當銷售問題者,金管會促請銀行公會協調並強烈建議銀行主動與客戶和解;金管會對銀行銷售過程中有無過失或弊端將予以查明;若有疏失,亦將依法進行適當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