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來函照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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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您好:我是連動債的陳先生,之前有跟您聯繫過可否將您的部落格網址張貼讓受害人了解更多資訊。我最近在準備訴訟ㄉ事情,再次請問,能否幫我張貼以下訊息於您的部落格上,謝謝!
http://www.wretch.cc/blog/you07170429/1009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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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連動債各受害戶:
小弟玉樹基於受連動債莫大損害,且『協商無門,投訴無效』的前提下,誓必提出應有之法律途徑,解決連動債糾紛。
故個人在最近探訪及諮詢數位自救會成員曾與之接觸過的律師或事務所,僅就小弟個人意見表達如下,除了自行提告以外,委任律師之訴訟費用與裁判費是免不了要負擔之費用,那麼小弟個人知悉律師收費與與服務大致分為三種:
一、律師僅提供訴訟至結案之法律諮詢,且在「律師不出庭」,由告訴人自行出庭情況下,每人收費5萬元(僅就小弟個人目前知悉情況提供參考)。
二、全權委任律師處理,但每一審費用皆收8~10萬元。(按目前情勢,個人提告絕不只一審就能終結;且不論是否勝訴得以求償,皆須付出一筆可觀之訴 訟費。)
三、(請受害戶特別注意此方案。這是小弟個人選擇之方式,在此特別提到僅就律師建議方式、作法、費用提供大家參考。是否加入群體訴訟,完全依個人情況自行斟酌。)
集體訴訟-委由前民間司改會高涌誠律師之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統籌辦理大群體訴訟。以下為小弟這兩週數度與高律師洽詢,由元貞提出之建議、作法與費用:
建議集體訴訟之原因與說明
連動債糾紛至目前為止,除了理專有很明顯之犯罪行為的情形外,許多個訴訟並不順利,所以本所建議對於不同銀行及主管機關疏失的各種不同原因,採取集體訴訟方式來引起社會矚目,以爭取更高的重視與更合理的對待;但是如果本所在面談後,發現有某些特定類型可為法律上特定的主張,也不排除就其個別類型分別處理,但是這部份處理不會影響集體訴訟 的進行。另外之前已向銀行贖回者,如果沒有對銀行拋棄損害賠償等其餘請求權利,仍可加入集體訴訟,此部份則視情況個別判斷。
服務內容
Ø 就受害投資人籌組自救團體給予必要之協助。
Ø 對自救團體成員進行服務說明。
Ø 與受害人面談及個人資料建檔作業。
Ø 對自救團體之活動給予必要之諮詢意見與協助。
Ø 進行訴訟及可能的談判(至終結為止)等事宜。
費用說明
建議正式成立自救團體,成立前將協助自救團體之籌備、參與招募成員之說明會及研究集體訴訟等事。故如果同意委任,費用收取標準初擬如 下,但實際費用、報酬可再依確定人數議談:
Ø 律師費
1. 成員 30~ 50人:每一人律師費12萬元。
2. 成員 50~100人:每一人律師費10萬元。
3. 成員101~200人:每一人律師費 8萬元。
4. 成員 201以上 :每一人律師費 6萬元。
5. 本案依判決、和解結束時,支付本所獲償總額10%為報酬。
Ø 裁判費
1. 預估以最高請求金額4.4%計(起訴僅需1.1%)。
2. 如另需專家證人出具意見與出庭等其它必要費用,費用另計。
小弟再次重申,請受害戶特別注意第三方案。這也是小弟個人選擇之方式,是否加入群體訴訟,完全依個人情況自行斟酌。小弟認為,發揮群體廣度的力量,影響法院判決深度的考量重申連動債糾紛與爭議,絕不只單就合約上簽名或蓋章來論斷是非,應是以產品本身設計問題面,與銀行業者為賺取大筆佣金,陷受害人於不義。若您尚在猶豫是否提告,且對訴訟判決沒有信心者,一律不必勉強,尊重個人意願與方式進行處理。
若您選擇第三項方案,願意加入集體訴訟行列之受害戶,請將您的資料MIAL與我聯繫,資料請確實填寫,以利統籌人數彙整交送律師事務所。
提告對象為國內販售連動債之銀行,因此不分銀行,不分檔次
聯絡電話:0919-476738 陳玉樹(中午12點後)
MAIL:chen.yushu63@msa.hinet.net
基智網:http://www.funddj.com/y/yFund.asp?a=$Y$ABOUT]DJHTM
自救會部落格:http://www.wretch.cc/blog/you07170429
1姓名:
身分證字號:EMAIL:
電話: 行動:
2所在區域縣市:
3銀行名稱: 分行:
4申購日期投資標的編號-名稱購買金額(幣別)理專姓名
2008年10月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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