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8日 星期三

連動債集體訴訟 還得等

連動債集體訴訟 還得等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08.05.28


結構型金融商品短期內恐怕難適用投保中心集體訟訴規定。金管會內部討論後初步認為,因法律適用上的認定尚有爭議,長期仍須修改投資人保護法方式,讓結構型金融商品適用集體訴訟,短期只能儘量協助維護投資人權益。

連動債投資糾紛頻傳,民意代表跟主管機關不斷接獲民眾申訴案件。為替投資人爭取權益,金管會也積極研議是否能引用「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讓這類結構型金融商品投資人,能適用投保法中的集團訴訟規定。

經過多次會議研商後,金管會內部初步決定,長期仍將朝修法方式,將結構型金融商品適用集體訴訟規定,在法修改前,證期局及銀行局也會儘量協助投資人維護權益。

有關官員昨(27)日表示,長期要走修法方式,主要是因為相關法律適用上尚有爭議。由於有些結構型商品的設計相當複雜,是否認定為有價證券,適用投保法中的集團訴訟,各方仍有不同見解。

有人主張,連動債最簡單的就是類似可轉債型態,可轉債就是有價證券的一種,除此,連動債有的是會再連結一個選擇權,如幾個月後,當股票價格達到某種價位時,投資人是否放棄選擇權等,選擇權就是期貨商品的一種。

有價證券跟期貨商品都是投資人保護法適用的範圍,因此要讓結構型金融商品適用投保中心的集團訴訟規定,並非完全沒有空間。

但也有人認為,結構型金融商品屬於財富管理業務,通常是經由銀行信託部門銷售,屬於信託業務的一種,不是投資人保護法規定的有價證券或期貨商品,因此若要適用投保中心的集團訴訟,初步看來有困難。

而且將來訴訟對象是銷售的銀行還是國外發行機構,可能也是另一個需要思考的問題。

官員表示,近來因連動債投資紛爭頻傳,外界才會希望投資人有救濟的途徑,當有投資糾紛時,如果投資人個別去告,可能會很麻煩,如果投保中心可以出面協助集體訴訟,對投資人權益會更有保障。

目前來看,必須等修法後,結構型金融商品才能適用集體訴訟規定,但金管會主委胡勝正也已指示證期局及銀行局,應儘量協助維護投資人權益。

【2008/05/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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