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6日 星期四

連動債和解金 免所得稅 -

連動債和解金 免所得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2.26 03:24 am

財政部與金管會達成共識,包括雷曼兄弟在內的連動債和解案件,投資人均無需就和解金繳納所得稅,除非尚未贖回的連動債採非買斷方式和解,其和解款項加上未取回剩餘價值,超過原始投資本金者,才需併入最低稅負課稅。(唉,不痛不癢的共識,主管機關施小惠,未見大整頓。投資百姓還是要自己謹慎投資,正視投資風險…)

由於連動債多屬海外投資收益,財政部說,即使要課稅,也要等到99年以後才有課稅問題。金管會認為,連動債投資人可以取回的賠償款項,最終都不會超過原始投資額,因此形同沒有課稅問題。

財政部、金管會與銀行公會昨(25)日就銀行與投資人對連動債的和解金課稅,進行研商並做出決議。多數連動債的和解金都不必課稅。

金管會與銀行公會歸納出四種和解模式,其中凡是已贖回的連動債,投資人贖回後,銀行就投資人損失部分協議和解者,財政部同意,將之認為是填補投資人損失的損害賠償金,依法可以免稅。

至於未贖回的連動債,銀行與投資人間目前共有三種和解方式,其中,屬於買斷式的和解者,買斷金額只要不高於投資人原始本金,也不必課稅。

非買斷式的連動債和解金,財政部同意金管會與銀行公會的建議,如果和解後仍維持信託關係,但投資人不再取得連動債贖回或剩餘債值權利,銀行得以贖回或剩餘信託財產充抵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成本及費用者,和解款項即視為投資本金收回,亦無稅負問題。

財政部規定,和解款項若低於原始投資本金,不必課稅;和解款加計未來取回剩餘價值,超過原始投資本金者,才需併最低稅負按20%稅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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