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動債和解金 免所得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2.26 03:24 am
財政部與金管會達成共識,包括雷曼兄弟在內的連動債和解案件,投資人均無需就和解金繳納所得稅,除非尚未贖回的連動債採非買斷方式和解,其和解款項加上未取回剩餘價值,超過原始投資本金者,才需併入最低稅負課稅。(唉,不痛不癢的共識,主管機關施小惠,未見大整頓。投資百姓還是要自己謹慎投資,正視投資風險…)
由於連動債多屬海外投資收益,財政部說,即使要課稅,也要等到99年以後才有課稅問題。金管會認為,連動債投資人可以取回的賠償款項,最終都不會超過原始投資額,因此形同沒有課稅問題。
財政部、金管會與銀行公會昨(25)日就銀行與投資人對連動債的和解金課稅,進行研商並做出決議。多數連動債的和解金都不必課稅。
金管會與銀行公會歸納出四種和解模式,其中凡是已贖回的連動債,投資人贖回後,銀行就投資人損失部分協議和解者,財政部同意,將之認為是填補投資人損失的損害賠償金,依法可以免稅。
至於未贖回的連動債,銀行與投資人間目前共有三種和解方式,其中,屬於買斷式的和解者,買斷金額只要不高於投資人原始本金,也不必課稅。
非買斷式的連動債和解金,財政部同意金管會與銀行公會的建議,如果和解後仍維持信託關係,但投資人不再取得連動債贖回或剩餘債值權利,銀行得以贖回或剩餘信託財產充抵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成本及費用者,和解款項即視為投資本金收回,亦無稅負問題。
財政部規定,和解款項若低於原始投資本金,不必課稅;和解款加計未來取回剩餘價值,超過原始投資本金者,才需併最低稅負按20%稅率課稅。
2009年2月26日 星期四
連動債和解金 免所得稅 -
2009年1月6日 星期二
討老本 連動債災戶周末上凱道
討老本 連動債災戶周末上凱道 2009-01-06 中國時報【陳怡慈/台北報導】
天寒地凍,一千多名連動債受災戶求助無門,決定自力救濟上街頭,希望馬英九總統能苦民所苦,幫上萬名家庭討回老本,讓他們可以過個好年。
據悉,金管會銀行局已掌握有關動態,昨迅及指示銀行公會務必儘速整理政府處理連動債大事紀、以及連動債客訴處理統計,以因應可能的「星火燎原」。
連動債自救會活動召集人林進新表示,該會訂於本周六(十日)下午一點舉行全台大遊行,遊行路線除經過第一銀行、中國信託,兩大連動債銷售銀行,且將經過立法院、監察院和行政院,另也安排要行經凱達格蘭大道,要會師總統府,「希望馬總統能幫我們討回老本。」
連動債自救會新聞稿指出,金管會推委卸責,堪稱是全世界最腐敗官僚的機構,原本拖延半年方研擬出了「通案求償原則」及「評議委員的機制」,11月新任主委陳?上台,即變成「雷曼兄弟連動債求償九大原則」,冠上「雷曼」二字,縮小受害人求償方式,刻意圖利銀行。
林進新說,因為真正的「雷曼」受災戶,佔全體連動債受災戶比重不到一半,根本是銀行為了規避責任,自行訂定的遊戲規則,「金管會」以這種「駝鳥」精神解決問題,拖延卸責,導致銀行業者有恃無恐。
林進新說,最令人不齒的是,金管會自行發布消息,指出受理案件已經有四千件,預計半年內可以解決,根本是一大謊言!因為全台還有數以萬計的人在黑心銀行的誘騙下簽下連動債契約,至今還不知道踩到地雷,連四千件都解決不了,預計未來一年將會有更多受害者會投訴無門!
連動債自救會呼籲馬總統出手幫幫連動債受災戶,很多人都無法安心過年了,希望馬總統也能要求國內銀行比照香港、新加坡等國家財政單位的處理模式,由銀行全數收回黑心商品,按原信託金額退還予信託人。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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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 將循境外基金模式管理 2009-01-06 中國時報【陳怡慈/台北報導】
減少糾紛,金管會官員表示,連動債銷售將循境外基金管理模式,亦即發行連動債的機構必須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或在國內委任一總代理人,該連動債商品才能在國內銷售。
據統計,截至去年十一月底,國內銀行通路銷售連動債餘額7495億,檔數三千多檔;跟九月底8639億相比,兩個月遽減1144億。據悉,新制將不溯及既往。
金管會官員指出,此一連動債循境外基金之總代理管理模式,係一全新的管理規則,近日內可望出爐;新制實施後,國內無分支機構的連動債發行機構,必須委任經核准經營的投信、投顧或證券經紀商擔任總代理人。
另外,管理規則中也將明訂,總代理人須繳交營業保證金,以免國外的發行機構倒閉了,國內投資人求償無門,總代理人也須肩負定期揭露資訊的義務,以利金管會監理商品。
連動債的商品審查機制也有重要變革。官員說,將從事後核備變事前審查;其中,連動債若採公募性質,亦即賣給一般投資人,發行機構必須透過在台分支或總代理人,先送交信託公會審查、再送金管會審查一次,必須兩者都核准後才能銷售。
倘若賣給機構投資人,同樣須送交信託公會審查,但公會核准後,只須送交金管會「備查」,即金管會原則上相信信託公會的查核結果、不再審查。
至於連動債申購資格與申購門檻,官員指出,將比照發行機構所在地的發行條件辦理。
金管會欲採總代理制來管理連動債,大型民營銀行主管表示,因管理規則適用新貨、現有架上商品不溯及既往,銀行自去年第四季雷曼事件發生後,新的連動債商品幾乎掛「零」,因為已經沒新生意可做了,也就無所謂影不影響了。
2008年12月17日 星期三
買連動債的投資人要記得向銀行撤銷意思表示
呂錦峯律師/文
買連動債的投資人要記得向銀行撤銷意思表示
金管會於日前發佈九大雷曼連動債主動和解態樣,共有下列九種:
一、 在今年9月1日以後發行雷曼兄弟連動債,或是第1次贖回的期間(閉鎖期屆滿),在雷曼申請破產後者。
二、 行該檔連動債之前,即已跌破下檔保護,卻未通知客戶者。
三、 更換發行機構為雷曼兄弟,卻未通知客戶者。
四、 除了上述屬於金融機構服務不佳以外,在銷售過程當中,銀行所提供的DM或是說明書內容:1、風險揭露不一致;2、有保證本金安全或保證獲利;3、隱匿、虛偽不實;4、以及須由客戶親簽,卻由理財專員代為簽名者。
五、 對於沒有落實充分認識客戶(KYC)者,金管會先前與銀行公會,先前經過討論,訂定初步標準:1、將定存轉投資且為首次購買非保本連動債者;2、客戶屬性為保守型,但卻將其60%的資產配置在積極型;3、客戶已表明不願損及本金或不預承擔風險,但銀行仍評估該客戶為積極型,且70%集中在積極型者。
六、 申購年齡在70歲以上,或是學歷在國中(含)以下,且首次投資非保本連動債。
七、 淨值跌破下檔保護,卻未通知客戶者。
八、 經金檢遭認定有瑕疵。
九、 其他經管會認定,有不當銷售情事。
以上述態樣作為認定和解的標準,銀行雖強力反對,但足供將來金管會處理類似糾紛的參考,更可為法院裁判的依據。關於投資人購買雷曼連動債的法律關係,通說認為應是信託契約關係,投資人是委託人、受益人,銀行則是受託人,依信託法第22條規定,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因此依同法第23條規定,若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得請求金錢賠償,但如何證明銀行如何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頗為困難,如今金管會所提出上述的相關標準足供參考。
另外,若投資人認其於購買連動債時,受到詐欺或基於錯誤而做決定時,也可依民法第88條、第92條撤銷當初購買連動債的意思表示,金管會上述的標準也可以作為撤銷事由之一,但應注意的是,若是主張因錯誤而購買,應自意思表示(即購買)後一年內撤銷之,倘主張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即應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為之,據筆者所知,上述期間,對許多投資人而言,都即將屆至,筆者呼籲,投資人應把握上述期間,趕快以存證信函向銀行為撤銷意思表示,以保留將來訴訟上或非訟處理時的法律抗辯事由。
2008年12月1日 星期一
雷曼破產 連動債求償程序
寰宇法務》雷曼破產 連動債求償程序
經濟日報╱翁士傑 2008.12.01 11:15 am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EHMAN BROTHER HOLDING INC,LBHI 以下簡稱「雷曼控股」)宣布已依據美國破產法第11章規定,正式向紐約南區法院聲請進入重整程序,得於重整程序完結前暫停履行債務。此消息一出,震撼各界,除該公司對全球金融市場的影響外,相關法律議題也值得留意。
美國破產法是將企業重整與破產規定在同一部法典,第七章有關破產程序的規定,第11章則是重整程序的規定。雷曼控股目前聲請進行者,僅是透過該法第11章的規定,就債務的重組問題與債權人進行和解、談判,以通過重整方案,謀求公司重生的契機,而非使公司消滅的破產程序,應先辨明。
須先確保債權
雷曼控股聲請進入重整程序,對我國最大的影響,在於我國有諸多投資人持有大量部位的雷曼集團相關連動債,如何維護權益事關重大。由於我國連動債投資人是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向銀行購買連動債,銀行與投資人間法律關係為信託關係,銀行為受託人、也為連動債名義上所有權人,為確保連動債投資人的權益,程序上投資人須先向其購買連動債的銷售銀行確認,該銷售銀行是否已向連動債的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依據當地國法律進行確保債權程序。
以美國破產法第11章規定為例,為了取得重整計畫的表決權及被認定為債權人,債權人必須提出證明債權存在的證據(proof of claim),或是由債務人列明於債權人清單。破產法院會訂定一個申報期限(bar date),如債權人未被債務人列於債權人清單,又未能在申報期限前提出證明,將失去表決權及獲得分配的權利。因此我國投資人應注意銷售銀行是否已代表投資人提出債權證明,確認債權已列明於債權人清單。
申報債權證明後,各連動債投資人最終得否獲得雷曼控股清償及額度多少,繫於重整計畫的內容。債務人原則應於重整程序開始後120天(得經法院同意延長)內提出重整計畫並公告及揭露予債權人及股東。在這段時間,提出重整方案是債務人的專屬權利。如債務人未於此期間提出重整方案,則債權人可提出各自的重整計畫。重整計畫的主要內容在償債方案的擬定,常見的方案如以債作股、基於公司未來獲利的有條件償債及調高償債利率等。另重整計畫也常包含債務人就債權人保護事項的承諾(如發行股票、舉債、擴張營業等限制,或由債權人擔任董事的安排等)。
重整攸關清償
重整方案的生效必須獲得法院的核准,法院批准的前提在該重整方案必須獲得各組債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及各組債權人半數以上的同意。若重整方案最終經破產法庭核准生效,雷曼控股就相關連動債所負債務,將依重整計畫予以調整(包含債務清償數額、方式及期限等),各連動債投資人得否獲得清償及其額度為何,將因此確定。
若雷曼控股無法成功重整,則可能進入清算程序,將剩餘財產依債權順位支付予債權人。若因重整失敗進入清算程序,合理預期的是除有擔保債權人外,其他無擔保債權人獲清償的機率不高。據了解,我國投資人持有的連動債多屬無擔保債,故投資人對未來雷曼控股的重整進程宜密切觀察。(作者是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協理、美國律師)
2008年11月26日 星期三
公民新聞台-連動債的影音報導
公民新聞台製作新的追蹤報導,我將其加入了「勸你別買連動債」專輯的連結中。再添一筆網路上的影音資料供做投資連動債記錄的參考。
雷曼三部曲--連動債.連動災[1/2]
雷曼三部曲--連動債.連動災[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