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9日 星期四

連動債 銀行不得主動推介

連動債 銀行不得主動推介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08.06.18 03:52 am

連動債糾紛從年初吵到年中,金管會對連動債的規範也愈來愈多,金管會昨(17)日發布新規定,國外有價證券若沒有100%保本,信託業將不得主動推介;即使100%保本,也不能推介給現有特定金錢信託以外的客戶。

也就是說,除非客戶主動上門、詢問某檔連動債商品,否則銀行理專提都不能提。若理專主動推介連動債給陌生客戶,事後發生任何糾紛,銀行都要全額賠償。

今年4月銀行公會已針對銀行銷售結構式商品訂出自律規範,要求連動債只能賣給曾經有操作期貨和選擇權交易經驗的客戶,或資產3,000萬元以上的客戶。

金管會昨天再發布「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遵守事項」,規範範圍從連動債擴大到所有國外有價證券。

金管會官員表示,除了境外基金另有規定,連動債國外股票、債券、認股權證等商品,全部都要受到規範。

這項新規定要求,銀行銷售的國外有價證券,不得洽詢媒體公開宣導、刊登相關內容,也不能舉辦說明會、發布新聞稿。所有的說明書等資料,只能放在特定營業櫃臺。

發行國外有價證券(如連動債)的機構,如果說明有銷售對象的限制,例如「此連動債券設計複雜,建議不要銷售給自然人」,銀行業者就必須遵守,不能銷售給散戶。此外,如果商品的到期保本率未達100%,銀行業者就不能主動推介。

金管會表示,由於財富管理業務蓬勃發展,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多數是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幫客戶購買連動債及其他國外有價證券,且會向其客戶或一般大眾推薦。

不過,國外有價證券都是在國外發行,國內客戶不容易取得商品的資訊,因此,銀行業必須負起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與忠實義務,例如國外有價證券如果限制銷售對象,銀行就不應該賣給一般客戶。

除非,國外有價證券發行機構,並未建議限制銷售對象,該商品也100%保本,銀行才能推介給現有的特定金錢信託客戶,但仍然不能推介給陌生客戶。

銀行局官員表示,政府機構很難用法律來規範複雜的交易行為,但連動債糾紛很多,因此以行政函示的規範來限制。如果銀行違反規定,除了被糾正,客戶所有的損失也要由銀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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