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動債銷售爭議與金融監理 【聯合報╱王志誠(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 2008.11.06 11:04 am
雷曼風暴掃到一堆連動債投資人,投資人仍須關注匯率。
自從美國雷曼兄弟向法院聲請破產後,國內許多透過銀行投資該公司所發行連動債的投資人血本無歸,進而引發銀行是否不當銷售連動債的爭議,甚至在情緒上對主管機關的監理功效表達諸多不滿。
美國金融主管機關向來以採行功能性監理自豪,在金融政策上奉行新自由主義,鼓勵金融創新,並為各國金融主管機關所追隨,但雷曼兄弟的破產,揭開雷曼兄弟「假金融創新之名而行過度槓桿性操作之實」的真相,不僅顯示美國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創新無法有效監理,而應對這一波連動債風暴負最大的責任,且嚴重傷害各國金融主管機關對美國政府應善盡母國監理責任的信賴,無疑是美國功能性監理機制的重大挫敗。以下僅針對連動債銷售所引發的重要問題提出管蠡之見,以期各界能理性處理爭議。
一、銀行銷售連動債的法律關係
銀行向投資人銷售連動債時,通常是以信託架構作為交易平台,銀行與投資人通常是成立「特定金錢信託」的法律關係。亦即該信託契約中約定,投資人應交付信託財產(金錢)銀行管理或處分,但投資人仍保留對信託財產的運用決定權或投資決定權,並約定由投資人本人或其所委任的第三人,就該信託財產的投資標的、投資金額、扣款方式、期間等事項為具體運用指示,並由銀行依該具體運用指示所決定的運用範圍或方法,將信託財產投資於特定的金融商品。
投資前請三思 在一連串金融海嘯之後,如果還有閒錢,專家建議,投資前還是要考慮匯兌風險和相關成本。
不過由於連動債的設計相當複雜,非一般投資人所能完全理解,因此銀行銷售連動債時,一則應本於適當性原則,推薦符合投資人屬性的商品,二則尚應善盡告知義務,向投資人詳細說明連動債的商品內容及投資風險等事項,以期投資人能作成正確的運用指示。如果銀行違反適當性原則及告知義務,致投資人受損害,理論上應依個案的具體情況,對投資人負賠償責任。
又在特定金錢信託的法律關係下,因銀行為該連動債的名義上債權人,若投資人指示銀行所投資的連動債發生問題,銀行為保全信託財產的價值及確保受益人的權益,當然應本於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主動為投資人求償或採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二、主管機關開放銀行銷售連動債後所採取的監理措施
金融如同人的血液,任何金融體系的環節出現問題,皆可能引發嚴重問題,主管機關的監理措施亦不例外。問題在於,主管機關對於開放連動債的銷售,究竟曾採取哪些配套的監理措施?
首先,就強化自律規範而言,財政部於民國92年8月12日曾以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680號令,針對信託業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特定金錢信託),命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該項業務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以供業者遵循。
其次,就風險揭露而言,主管機關早於民國93年即要求信託業應加強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的資訊揭露,而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則於民國93年12月31日(民國96年4月18日修正)制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資訊揭露一致性規範」,明定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投資連動債券,應對委託人揭露之基本風險,包含最低收益風險、委託人兼受益人提前贖回的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匯兌風險、事件風險、國家風險及交割風險等事項;且就不同商品應對委託人揭露之風險,尚包含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買回債券權利風險、再投資風險、受連結標的影響之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本金轉換風險等事項。至於若投資標的為信用連結型商品者,應就所涉及之無法履行債務(Fail to Pay)風險、破產(Bankruptcy)風險及重整(Restructuring)風險等相關事項,加強揭露說明其定義內容。
再者,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而言,銀行如有違反風險揭露的要求,除信託商業同業公會得依自律規範加以處罰外,主管機關亦得以內部控制欠佳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為由,依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29條第7款等規定,處以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或依信託業法第42條、第57條等規定,處以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儘管如此,何以仍發生這一波連動債銷售爭議呢?個人以為,最主要的原因,當然要歸咎於美國政府未善盡母國監理的責任,而我國主管機關過去所推動的「金融服務法草案」雖明定金融機構銷售或推薦金融商品應遵守適當性原則及善盡告知義務,以及相關法律責任,但截至今日仍未通過,以至於無法達到金融監理的應有成效。個人建議應先儘速立法通過「金融服務法草案」,以有效加強衍生性商品創新及銷售的監理機制,而不要好高騖遠去效法韓國制定明顯失敗的「資本市場整合法」。
三、連動債銷售爭議的審查基準
觀諸連動債銷售爭議的司法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343號判決曾謂:「…是依上開產品說明書暨約定書 (事項)所約定之文字,已明確告知上訴人所購買系爭7年期或10年連動式債券,均係以投資國外銀行所發行之債券為目的,而與被上訴人簽約,且被上訴人亦明確告知上訴人有關其投資可能產生之風險,及於到期日前如提前贖回將會產生本金無法全數收回之風險,上訴人並在上開產品說明書及約定書末頁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簽章」蓋章,足證被上訴人已盡信託業法第22條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履行忠實告知之規定,且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信託業法第23條所定之任何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亦未能舉證證明或被上訴人違反信託法令或信託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信託業之事由,致上訴人受有損害,乃上訴人謂被上訴人違反信託業法第22條第1項、第23條、第35條之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亦屬無據。」即認為銀行銷售連動債時,如已於產品說明書暨約定書說明明確告知投資人有關其投資可能產生的風險,即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履行忠實告知義務,其說理固有其所本,但並未針對本案連動債的銷售是否符合適當性原則及其違反效果,提出明確的實質審查基準。
個人高度期待法院未來應從具體個案事實分別判定及建立審查基準,以期爭議能公平及合理的解決。
2008年11月9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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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銷售爭議與金融監理 |
2008年10月2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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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風暴下的國家賠償責任 |
連動債風暴下的國家賠償責任 2008-10-26 中國時報 【李山明】
美國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宣佈破產後,台灣的連動債投資人據估計有兩萬多人,總金額達台幣八百億元之譜。諷刺的是,台灣的銀行業者至今根本看不出任何虧損的感覺,因為台灣的銀行事先早已把種種虧損風險利用法律的手段轉嫁給台灣的連動債投資者。
通常台灣的銀行是如此卸責的,銀行會跟投資人說投資人係以其資金信託給銀行,因此投資人的錢依信託法規定自簽約後的形式名義人就屬於銀行,嗣後銀行再將其向雷曼兄弟購入之連動債券(請注意雷曼兄弟連動債券名義持有人仍是銀行,絕非個別投資人),分割成各小金額轉售給各投資人,因此銀行一方面是投資人的受託人,要受信託法第廿二條規定:「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才能符合信託本旨,但可惡的是,銀行根本是拿投資人的錢去作不可以投資的連動債,才導致投資虧損。
諷刺的是即便是銀行自己投資雷曼連動債有所虧損,銀行竟然還大言不慚的說要替台灣人跨海打官司。說句公道話,台灣的個別連動債投資人在法律地位上根本與美國雷曼兄弟債扯不上任何法律關係,遑論對雷曼兄弟求償,因此也無法跨海求償,應跨海求償的應該是台灣的銀行業者自己,只是銀行業虧損的是投資人的信託金錢,因而求償行動未必積極,因此連動債的投資人應在台灣集團或各別以銀行違反信託法第廿三條規定「受託人(銀行)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 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並依信託法第十八條規定撤銷委託行為請求回復原狀(回復投資前之金額),這才是較為穩妥的法律途徑,而且較為可行。
台灣的銀行對於投資雷曼兄弟連動債之虧損應自行負擔,不應由各別投資人負擔的理由何在?因為台灣的銀行對外購買雷曼兄弟債券時,受限於總金額及法律之限制,因此僅能銀行名義購買,換言之美國的雷曼公司根本是不與台灣的個人作交易,為此雷曼兄弟發行機構倒很有良心的在其銷售條件上都會載明其「產品」不銷售予台灣的個人。但台灣的銀行對此一原文有故意忽略者,也有故意將原文亂行翻譯以誤導投資人。
其次,我國信託業法亦明定「各信託業(即各銀行)得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其有變更者,亦同。其業務涉及外匯之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又同條規定「信託業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故新政府的消極不嚴加取締這些銀行「非法黑心連動債產品」,不嚴加處罰銀行不當銷售連動債券產品,早已構成政府怠惰行為,金管會及銀行局的主管官員已經構成了國家賠償法中第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國家應負起賠償責任」,同時金管會及銀行局的公務員若查有重大過失時亦應負起責任。
再來說為什麼國內雷曼連動債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國家賠償的另一個理由在那裡?依金管會早已發布的「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應遵守事項」規定,台灣的銀行業除了不可以在台灣銷售的雷曼連動債券賣予自然人外,同時也不可以規避的方式買入再以特定的金錢信託方式再賣予委託人,現在台灣會發生的連動債風波早在舊政府時代即已通令禁止用切割的方式售予個別委託人,而財政部於以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680號函對客戶風險揭露之基本內容。但台灣的信託公會迄今仍是內聚性甚高的各銀行團體組織,如果財政部僅以公文發文督促,而實際上並無任何針對各銀行業者違法行為予以制止的積極作為。
對於台灣的連動債投資人,我有無比的同情,同情他們的單純善良。對於台灣的銀行業者,我有著無比的厭惡,厭惡他們的違背商業道德,唯利是圖。因此更寄望台灣的金融主管機關能夠替善良的投資人伸張正義,但沒想到我們卻等到一個無能、怠惰的金融主管機關。如果是政府對於銀行管理的無能,讓老百姓在遭受民間各種詐騙手法外,還得忍受合法的台灣銀行變相的合法詐騙,台灣的金管會及銀行局豈能卸下其監督不周的責任嗎?就請以政府立場就官員的疏失以國家賠償來展現對人民負責的真誠態度。 (作者為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2008年10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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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出手保連動債災民 銀行若違反「門外漢條款」 就下令全賠 |
立委出手保連動債災民 銀行若違反「門外漢條款」 就下令全賠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台北 2008 / 10 / 23 星期四 17:10
連動債糾紛愈演愈烈,立法院多位立委今(23)日於財委會質詢時均表示,接獲多起陳情案,最後通過立委費鴻泰等人提案,要求金管會徹查銀行銷售金融商品一旦違反「門外漢條款」,也就是將金融衍生性商品賣給不適合客戶,金管會就要下令銀行負擔百分之百的賠償責任,否則應立即停止違反規定銀行的信託業務。
立委費鴻泰今日於怒轟金管會放縱銀行任意銷售連動債,且對連動債受害人漫不經心,他指出今(2008)年 4月金管會就金融商品銷售即已通過「門外漢條款」、6月再通過「銀行不可主動銷售」,但金管會卻未強制落實。
所謂「門外漢條款」,就是今年 4月底銀行公會通過「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要求銀行應審酌客戶年齡等情況銷售金融商品,客戶年齡加上金融產品的年限若大於70歲,客戶需簽署風險聲明書,否則不能銷售,一定金額以上的商品,銷售時還需錄音或由第三人覆核。
此外,金管會今年 6月中發布「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遵守之事項」,第一條第三項即規定,銀行不得主動推介特定國外有價證券給一般大眾,只有百分之百保本、或未限制銷售對象等商品,才可賣給財富管理等特定客戶。
費鴻泰強力抨擊金管會「空有規範,卻未見積極、具體的查處行動,連動債糾紛依然層出不窮」,這項規範形同虛設,銀行照樣主動推銷,濫賣連動債,「銀行宛如黑心的金光黨。」
費鴻泰更舉出一項他受理的陳請案,一名84歲的胡姓老太太,靠著一筆再國泰世華銀行的10萬美金定存利息過日子,原本應安享晚年的她, 8月中接獲理專鼓動將這筆定存改買利息較高的連動債,最後幾乎血本無歸;費鴻泰強調,「這樣類似的案件不勝枚舉。」要求金管會應正視此事。
財委會因此通過由費鴻泰等人提案,要求金管會徹查,銀行只要在「門外漢條款」通過後還不當販售連動債,就要負起「全額賠」責任,如果不全額賠,就勒令銀行停止信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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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4措施 保雷曼債受害人權益 |
金管會4措施 保雷曼債受害人權益 發行日9/1後銀行須主動和解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台北
2008 / 10 / 22 星期三 20:55
上百名連動債受害投資人昨(21)日集結金管會抗議並遞交陳情書,事隔一天,金管會今日晚間緊急宣布,已透過 4大措施保護國內投資人權益,證明金管會絕無坐視不管,同時,金管會表示,對於銀行所銷售雷曼兄弟連動債有發行日為9月1日(含)後或第一次贖回之期間(閉鎖期屆滿)在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申請破產後之情事者,將要求銀行應主動通知客戶,並以客戶可接受之方式進行和解。
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申請破產保護後,金管會立即進行了解國內銀行銷售雷曼兄弟連動債之總額,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銀行如有銷售雷曼兄弟控股公司所發行或保證之連動債,應主動通知客戶並告知後續處理情形。
(二)銀行應協助客戶主張權益,相關訴訟費用協調由各銀行負擔,並由信託公會擔任相關資訊交換平台。
(三)於銀行及信託公會設立專線,提供民眾諮詢及申訴服務,並於網站上公布相關問答集。
(四)另為減少投資人損失,金管會並協調銀行公會、信託公會及主要銀行就其銷售美國雷曼兄弟連動債暫停收取管理費用。
對於銀行銷售連動債過程中所產生的爭議處理,金管會經邀集銀行公會及投保中心研商後,決定運用銀行消費爭議評議委員會制度處理,對於每一契約求償金額100萬元以下之連動債糾紛案件由投保中心及銀行公會受理;求償金額超過100萬元案件由金管會銀行局受理,經審核書件齊備後,移送銀行公會評議委員會評議,期藉由公正第三人之評議,快速解決銀行與投資人間之爭議,目前投保中心、銀行公會及金管會均已受理收件,截至昨日止共約580件。
金管會對於銀行所銷售雷曼兄弟連動債有發行日為9月1日(含)後或第一次贖回之期間(閉鎖期屆滿)在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申請破產後之情事者,將要求銀行應主動通知客戶,並以客戶可接受之方式進行和解。
金管會亦將彙整銀行銷售連動債常見之瑕疵,如跌破下檔保護前未通知客戶、個別銷售案件經金融檢查確認有缺失者,提供予評議委員會作為評議時之參考;對於個別銷售案件有該等不當銷售問題者,金管會促請銀行公會協調並強烈建議銀行主動與客戶和解;金管會對銀行銷售過程中有無過失或弊端將予以查明;若有疏失,亦將依法進行適當處置。
2008年10月2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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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債求償無門 投資人與金管會協商未果 |
雷曼債求償無門 投資人與金管會協商未果 11/1再議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台北
2008 / 10 / 21 星期二 17:55
美國雷曼兄弟倒閉爆發至今已一個多月,台灣連動債受害人卻仍就求償無門!今(21)日上午上百名連動債受害投資人到金管會陳情,要求金管會比照香港模式,要銀行把「金融黑心商品」買回去。經過近4小時協商,金管會與自救會代表僅達成11月1日繼續協商的決議。
香港金管局10月初為 3.3萬名持有香港雷曼債券的投資人「脫困」,讓他們不用等到雷曼兄弟清盤完畢才能取回債券剩餘價值,而是可以市值「折現」。雖然無法取回百分之百的本金,但也可取回5-7成的剩餘價值。
而銷售雷曼債的銀行則須待雷曼兄弟清盤完畢後,才能取回剩餘價值。也就是說,代銷銀行必須負起推銷雷曼債券的責任,向散戶回收經自己推銷的雷曼債券,此不僅節省了散戶的等待時間,也可使散戶的損失降低。
對照香港政府的魄力,台灣金管會卻只釋出 3步驟「教」投資人,首先投資人得就爭議案件提出證據,證明銀行端確有銷售瑕疵,其次,得先找代理銷售銀行「協商」,最後雙方仍無法和解,補償金額 100萬元以下,才能送銀行公會的「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會」處理, 100萬元以上則得另找金管會銀行局。
此處理手法與香港銀行公會,直接以市值回購投資人雷曼債,顯然大相逕庭,在投資人向銀行求償無門下,今日直接向金管會陳情,要求比照香港模式,要銀行把「金融黑心商品」買回去。
在歷經約 4小時協商後,立委黃偉哲在事後轉述自救會代表與金管會協調的結果,對於自救會要求比照香港,由政府出面要求銀行買回連動債,金管會表示,香港與台灣情況不同,香港銷售的連動債是有擔保品,台灣則沒有。
也就是說,港銀所銷售的雷曼連動債,發行者是香港雷曼公司,在當地有保管銀行、也有擔保品,港銀可以處分擔保品來賠給投資人。不過,國內銀行業都是代銷在美國雷曼所發行的連動債,在台灣並無保管銀行也沒有擔保品,銀行業只是純粹的銷售機構。如果銀行業銷售過程沒有疏失,很難叫銀行業買回連動債。
不過,金管會強調,如果經查,銀行所銷售的連動債商品,國外原文說明書有規定只能銷售給法人,不能賣給一般投資人,而銀行沒有將相關資訊揭露出來,銀行賠付的機會就會比較高。
此外,金管會在會中也表示,會了解銀行是如何包裝連動債商品、能否銷售給一般投資人,以及國外是如何處理連動債爭議。
另外,金管會也與自救會達成共識,每兩週會與自救會代表開會,同時將在11月 1日繼續協商,至於自救會要求自救會代表能進入銀行公會消費者爭議評議委員,金管會並沒有答應,僅表示會轉達自救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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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雷 保本100%全成空!求償 銀行只撂一句話「沒辦法」!
鉅亨網記者蔡佳容‧台北
2008 / 10 / 21 星期二 22:15
「當初怎麼也沒想到,合約書上白紙黑字寫著100%保本的雷曼兄弟連動債,如今卻讓老本100%蒸發」,一位踩「雷」的投資人氣憤難平地表示,現在想求償、討個公道,卻老是聯絡不到理專,不知道理專人到哪去了…
雷曼兄弟連動債風暴發生至今 1個月,台灣「踩雷」投資人在求償無門的狀況下,今(21)日上午動員上百名受害者到金管會陳情,抗議當初理專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害大家虧了老本;有受害者指出,事發後銀行甚至態度惡劣地表示,「要賠償沒辦法」。
其中一位退休張姓老師表示,當初在某家「中」字開頭的銀行理專大力鼓吹下,他投資了80萬元的退休金,約 2萬多美元購買雷曼兄弟的連動債,沒想到事發後,理專竟然避不見面,至今都還連絡不上,退休老本也因此血本無歸。
而另一位劉姓投資人表示,當初銀行理專只拿出了一張薄薄的連動債DM就介紹投資人購買,而合約書的右上方也是白紙黑字標明「到期保證機構保障本金100%返還之產品」,一直到簽字後,才收到產品說明書,而且說明書又多又複雜,根本看不懂;但他100%也沒想到自己投下的5萬元美金最後竟然會100%人間蒸發。
劉先生表示,雖然 5萬美元並不算多,但他實在嚥不下這一口氣,非得要銀行給個交代,但是求償的過程確是障礙重重,甚至還有銀行高級主管職些表明,如果要的交代是賠償,那銀行真的「沒辦法」,如果你要找律師、立委或記者處理也沒有關係!讓他氣到不知該如何是好。
其實,雷曼兄弟早在今年第 1季財報就出現嚴重虧損,今年 6月間市場上就有雷曼兄弟要破產倒閉的傳聞,而某台字輩銀行仍在 8月底發通知給各分行理專,強調雷曼「資產大於負債,不會有問題」,然而 1個月後,雷曼兄弟破產,也造成國內5萬多名投資人受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