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8日 星期四

轉換商品前 要再「三」評估

‧聯合理財網 2008/08/28 【經濟日報╱記者陳芝艷/台北報導】

資金用途、可承擔風險、有無能力選擇替代工具

不少在前波股災時投資連動債慘賠的銀行客戶,近來紛紛被銀行理專詢問是否要把已經虧損的本金再轉換成另一檔組合式商品,理由是轉換後等個幾年便有機會回本。對此,行庫財富管理部主管建議,客戶可以資金用途、可承擔風險和有沒有其它替代工具等三項原則評估。

由於不少銀行供客戶轉換的連動債,期間都在五年、七年,甚至十年左右,台銀財務部主管指出,客戶一定要拿閒置資金投資,如果是借貸或者之後生活必須資金,屆時要中途解約,可能又得面臨虧損命運。

至於可承擔風險,包括匯率波動風險和發行債券機構的信用風險。合庫銀財富管理部主管指出,連動債的投資契約上都會有「不保證發行機構風險」等文字,由於轉換的連動債期間很長,普遍在五年以上,如果期間市場又發生次貸這類金融風暴,發行機構能否「挺」得住,也是要考量的因素。

此外,如果銀行號稱提供客戶轉換的連動債在較短期間內即可回本,表示債券的收益率較高,但風險相對也會較高,投資人必須特別留意。

最後,則要評估自己有沒有能力選擇其它的投資工具。台企銀財富管理部經理盧坤發說,連動債若虧損40%,投資人想要再回本,新商品的漲幅必須達66%以上,如果比較市場各類投資工具的波動度,不少連動債都不及股票、基金,投資人也可以考慮把虧損的資金拿來買股票或基金,有機會比購買連動債在更短時間內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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